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70號
KSDV,110,訴,770,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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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7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司幼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祥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樂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0年度建字第三十三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即反訴被告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騰公司 )於本訴主張:富騰公司於民國107年5月將坐落高雄市大寮 區和發工業區之主體鋼構工程交由訴外人家盛有限公司(下 稱家盛公司)施作,惟因家盛公司進度落後,為利工程可繼 續進行,被告即反訴原告祥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鑫 公司)同意先為家盛公司墊付鋼構材料費新臺幣(下同)2, 569,544元(下稱系爭代墊款),兩造及家盛公司並於108年 8月1日簽立鋼構材料代墊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如 該約第2條第⑷項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完成,富騰公司應 直接將家盛公司可請領之2,569,544元工程款給付予祥鑫公 司,惟家盛公司並未完成系爭工程,富騰公司自無須給付系 爭代墊款予祥鑫公司,又祥鑫公司一再主張其對富騰公司具 系爭代墊款債權,故提起訴訟確認祥鑫公司對富騰公司就系 爭合約所載之系爭代墊款債權不存在。
三、祥鑫公司則以:祥鑫公司給付代墊款所購得之材料,既已實 際用於富騰公司之廠區且系爭工程亦已竣工,富騰公司即應 給付系爭代墊款予祥鑫公司,故除請求駁回富騰公司之本訴 外,另依系爭合約、民法第546條第1項、第179條提起反訴 ,請求富騰公司給付祥鑫公司系爭代墊款及本息。



四、按「丙方(即祥鑫公司)替乙方(即家盛公司)代墊2,569, 544元之材料費用,支付乙方協力廠商,讓乙方協力廠商可 及時出貨给乙方繼續加工製作。」、「乙方本期請款,其需 完成之内容為:屋頂鋼構主架、天車樑、屋頂及外牆C型鋼 、二樓層主樑H900*300、捲門、樓承板安裝(與主契約相同 ,即全部鋼構部分)」、「乙方完成後,其向甲方(即富騰 公司)請領之工程款,需先無條件清償丙方所代墊之金額。 」「甲方支付本期工程款(20%)時,需分為兩筆付支:第一 筆:丙方代墊之材料費(2,569,544元),甲方需直接支付給 丙方,且乙方不得有異議。第二筆:扣除丙方代墊費後之本 期請款餘款(390,456元),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為系 爭合約第2條第⑵、⑷、⑸、⑹所約定(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 280號卷【下稱審訴卷】第21頁至第23頁),是依前開合約 之締約真意,應於家盛公司完成系爭工程後,富騰公司始需 將家盛公司可請領工程款中之2,569,544元直接給付予祥鑫 公司。
五、又富騰公司主張家盛公司並未完成系爭工程,故於終止承攬 契約後,另外訴請家盛公司返還其溢付工程款500萬元,現 由本院110年度建字第33號受理(下稱系爭事件),目前該 案就家盛公司實際完成系爭工程之程度,亦已送請鑑定,有 系爭事件起訴狀、該事件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可 查(見本院110年度審建字第16號影卷第9頁至卷第12頁、本 院110年度建字第33號影卷二第137頁至第146頁)。本院審 酌系爭代墊款債權是否存在,依系爭合約之約定,係以家盛 公司是否已完成系爭工程及其完成之程度為據,則家盛公司 就系爭工程是否已可請領工程款?應屬本件系爭代墊款債權 是否存在之先決問題,故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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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