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10號
KSDV,110,訴,1410,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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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10號
原 告 陳美娥
吳耀文
被 告 林于蓁
訴訟代理人 彭巧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就下次庭期應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件:
頂樓平台之A、B建物,被告何時開始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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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