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56號
KSDV,110,訴,1356,2022102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 靜(即陳道明之繼承人)

陳韋成(即陳道明之繼承人)

韋耀(即陳道明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道正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
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
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10萬8,121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410
萬8,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5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