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243號
KSDV,110,簡上,243,2022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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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林月麗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
被上訴人 馮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原判決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二、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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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