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10年度,4號
KSDV,110,國,4,2022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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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男(真實姓名、地址如附錄對照表)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母(真實姓名、地址如附錄對照表)
甲父(真實姓名、地址如附錄對照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林園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110年度國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不利
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71,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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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