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218號
KSDV,110,司執消債更,218,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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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8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盧姿樺(原名:盧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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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周振宇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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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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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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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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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



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 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64條 之1第2款新增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消債更字 第9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債務人自111年2月9日起於旗津海景餐廳有限公司任職 ,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有該公司在職薪資 證明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可稽。又查債務人名下無 財產,需與父親、胞兄共同扶養母親(49年生),以上有戶 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憑。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一個 月為一期,六年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465元。經本院審 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 、可行:
(一)經查債務人名下遠雄人壽保險已停效,保單解約金為0 元,有前開保險公司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證 。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 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
(二)因債務人租屋居住於高雄市,每月租金6,500元,有房 屋租賃契約書及匯款收據在卷足證。而債務人母親居住 自己名下房屋並無房屋費支出,其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 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17,303元計算, 再審酌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消費支出結構按消費型態分類 表,住宅服務類支出佔24.3%,換算可得每人每月住宅 支出基本上須4,205元,即不含房屋費用支出者為13,09 8元,而受債務人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須依債務人 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本條例第64之2條 有明文規定,則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以21,669元 (計算式:17,303+13,098÷3)為限。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其 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 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 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 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 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 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 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國泰世華銀行 114,281 652 聯邦銀行 51,766 295 玉山銀行 56,752 324 王道銀行 384,427 2,194 合 計 607,226 3,465 總清償金額:249,480元,清償成數41.09%。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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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旗津海景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