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劉昌雯
被上訴人 柯致宇
趙秀娥
李書帆
呂秀蓮
謝趙錦姿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複代理人 湯雅竣律師
孫環玲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陳珏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金字第1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