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清標 陳冠云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環、黃淑卿、林怡伶、林芳如、蔡玉 華、吳嘉祥、葉美靈、蔡沛錡、蔡孟軒、葉曾春玉、周林秋 麗、周添進、周子峰、周子洧、林中興、林中男、袁麗明、 林秋花、高麗美、邱周惠捐、郭慶輝、邱聖珠、黃天霖、黃 茜如、周寶珍、唐瑞和、唐瑞治、李順達、李富強、李淑芬 、吳帖、唐娟華、施俊男、陳泰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李清標、陳冠云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07年度金 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二、按上訴利益,係指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其 計算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又共同訴訟 ,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依 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意旨,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 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最高法院109度台抗字 第393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共同被告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 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三、上訴人李清標、陳冠云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2851 萬4647元、2848萬5573元(詳如附表所示),2人係共同具 狀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利益自應合併計算之,惟 其中2848萬5573元部分第一審判決係命李清標、陳冠云連帶 給付,該部分由李清標、陳冠云其中一人或全體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即屬合法,故不予重複計算,是本件上訴人李清標、 陳冠云之上訴利益核定為2851萬4647元(2851萬4647元+284 8萬5573元-2848萬5573元=2851萬4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9萬4464元。又因上訴人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第二審 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上訴人得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惟如訴訟救助聲請遭駁回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四、另查同案被告傅榮顯、董健仁、賴淑惠、黃永芳、徐志源亦 就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並經本院裁定命其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就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與上述同 案被告之一人或數人連帶給付部分,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 人或全體繳納該部分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 用程式,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本院判決主文項次 本院主文內容 上訴人李清標上訴利益(新臺幣) 上訴人陳冠云上訴利益 (新臺幣) 一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329萬76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29萬769元 329萬769元 二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144萬369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44萬3692元 144萬3692元 三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28萬3077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8萬3077元 28萬3077元 四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4萬246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萬2462元 4萬2462元 五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154萬829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4萬8290元 154萬8290元 六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45萬538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5萬5380元 45萬5380元 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43萬716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3萬7165元 43萬7165元 八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43萬716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3萬7165元 43萬7165元 九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怡伶】新臺幣【36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萬元 36萬元 十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芳如】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4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華】新臺幣【136萬5409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36萬5409元 136萬5409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華】新臺幣【97萬6474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7萬6474元 97萬6474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華】新臺幣【57萬9264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7萬9264元 57萬9264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吳嘉祥】新臺幣【15萬4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萬4000元 15萬40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21萬1438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1萬1438元 21萬1438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92萬504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2萬5041元 92萬5041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46萬252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6萬2521元 46萬2521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沛錡】新臺幣【159萬288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9萬2889元 159萬2889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沛錡】新臺幣【19萬911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9萬9111元 19萬9111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孟軒】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2萬元 12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曾春玉】新臺幣【22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2萬元 22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24萬7136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萬7136元 24萬7136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2萬9074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萬9074元 無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24萬229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萬2290元 24萬229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37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7萬5000元 37萬50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添進】新臺幣【67萬4917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7萬4917元 67萬4917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添進】新臺幣【56萬243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6萬2431元 56萬2431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添進】新臺幣【281萬215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81萬2152元 281萬2152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峰】新臺幣【5萬6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萬6000元 5萬60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峰】新臺幣【3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萬5000元 3萬50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洧】新臺幣【24萬6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萬6500元 24萬65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洧】新臺幣【49萬3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9萬3000元 49萬30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中興、林中男】新臺幣【23萬8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3萬8500元 23萬85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袁麗明】新臺幣【4萬2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萬2500元 4萬25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秋花】新臺幣【2萬4118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萬4118元 2萬4118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秋花】新臺幣【5萬788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萬7882元 5萬7882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高麗美】新臺幣【35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萬元 35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周惠捐】新臺幣【11萬647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萬6471元 11萬6471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周惠捐】新臺幣【4萬852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萬8529元 4萬8529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慶輝】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0萬元 30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聖珠】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10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天霖】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萬元 5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茜如】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20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寶珍】新臺幣【23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3萬元 23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瑞和】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20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瑞治】新臺幣【21萬6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1萬6500元 21萬65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順達】新臺幣【36萬654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萬6545元 36萬6545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黃永芳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順達】新臺幣【64萬145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4萬1455元 64萬1455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富強】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0萬元 100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淑芬】新臺幣【86萬5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6萬5500元 86萬5500元 五一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吳帖】新臺幣【18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8萬5000元 18萬5000元 五二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娟華】新臺幣【46萬4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6萬4000元 46萬4000元 五三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施俊男】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萬元 40萬元 五四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泰村】新臺幣【15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0萬元 150萬元 備註:上訴人李清標上訴利益合計2851萬4647元,上訴人陳冠云上訴利益合計2848萬5573元,其中2848萬5573元為重複不併算,故2人上訴利益為2851萬46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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