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18號
KSDV,107,金,18,20221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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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清標

陳冠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環黃淑卿林怡伶林芳如、蔡玉
華、吳嘉祥葉美靈蔡沛錡蔡孟軒葉曾春玉、周林秋
麗、周添進周子峰周子洧林中興林中男袁麗明
林秋花高麗美邱周惠捐郭慶輝邱聖珠黃天霖、黃
茜如、周寶珍唐瑞和唐瑞治李順達李富強李淑芬
吳帖唐娟華施俊男陳泰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李清標陳冠云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07年度金
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按上訴利益,係指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其
計算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又共同訴訟
,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依
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意旨,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
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最高法院109度台抗字
第393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共同被告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
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上訴人李清標陳冠云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2851
萬4647元、2848萬5573元(詳如附表所示),2人係共同具
狀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利益自應合併計算之,惟
其中2848萬5573元部分第一審判決係命李清標陳冠云連帶
給付,該部分由李清標陳冠云其中一人或全體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即屬合法,故不予重複計算,是本件上訴人李清標
陳冠云之上訴利益核定為2851萬4647元(2851萬4647元+284
8萬5573元-2848萬5573元=2851萬4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9萬4464元。又因上訴人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第二審
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上訴人得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惟如訴訟救助聲請遭駁回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四、另查同案被告傅榮顯董健仁賴淑惠黃永芳徐志源
就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並經本院裁定命其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就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與上述同
案被告之一人或數人連帶給付部分,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
人或全體繳納該部分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
用程式,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本院判決主文項次 本院主文內容 上訴人李清標上訴利益(新臺幣) 上訴人陳冠云上訴利益 (新臺幣) 一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329萬76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29萬769元 329萬769元 二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144萬369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44萬3692元 144萬3692元 三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28萬3077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8萬3077元 28萬3077元 四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4萬246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萬2462元 4萬2462元 五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154萬829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4萬8290元 154萬8290元 六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45萬538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5萬5380元 45萬5380元 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43萬716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3萬7165元 43萬7165元 八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43萬716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3萬7165元 43萬7165元 九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怡伶】新臺幣【36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萬元 36萬元 十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芳如】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4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華】新臺幣【136萬5409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36萬5409元 136萬5409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華】新臺幣【97萬6474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7萬6474元 97萬6474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華】新臺幣【57萬9264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7萬9264元 57萬9264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吳嘉祥】新臺幣【15萬4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萬4000元 15萬4000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21萬1438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1萬1438元 21萬1438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92萬504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2萬5041元 92萬5041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46萬252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6萬2521元 46萬2521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沛錡】新臺幣【159萬288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9萬2889元 159萬2889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沛錡】新臺幣【19萬911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9萬9111元 19萬9111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孟軒】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2萬元 12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曾春玉】新臺幣【22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2萬元 22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24萬7136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萬7136元 24萬7136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2萬9074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萬9074元 無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24萬229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萬2290元 24萬2290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37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7萬5000元 37萬5000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添進】新臺幣【67萬4917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7萬4917元 67萬4917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添進】新臺幣【56萬243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6萬2431元 56萬2431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添進】新臺幣【281萬215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81萬2152元 281萬2152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峰】新臺幣【5萬6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萬6000元 5萬6000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峰】新臺幣【3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萬5000元 3萬5000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洧】新臺幣【24萬6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萬6500元 24萬6500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洧】新臺幣【49萬3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9萬3000元 49萬3000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中興林中男】新臺幣【23萬8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3萬8500元 23萬8500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袁麗明】新臺幣【4萬2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萬2500元 4萬2500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秋花】新臺幣【2萬4118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萬4118元 2萬4118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秋花】新臺幣【5萬788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萬7882元 5萬7882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高麗美】新臺幣【35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萬元 35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周惠捐】新臺幣【11萬647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萬6471元 11萬6471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周惠捐】新臺幣【4萬852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萬8529元 4萬8529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慶輝】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0萬元 30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聖珠】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10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天霖】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萬元 5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茜如】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20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寶珍】新臺幣【23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3萬元 23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瑞和】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20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瑞治】新臺幣【21萬6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1萬6500元 21萬6500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順達】新臺幣【36萬654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萬6545元 36萬6545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黃永芳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順達】新臺幣【64萬145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4萬1455元 64萬1455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富強】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0萬元 100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淑芬】新臺幣【86萬5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6萬5500元 86萬5500元 五一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吳帖】新臺幣【18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8萬5000元 18萬5000元 五二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娟華】新臺幣【46萬4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6萬4000元 46萬4000元 五三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施俊男】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萬元 40萬元 五四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泰村】新臺幣【15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0萬元 150萬元 備註:上訴人李清標上訴利益合計2851萬4647元,上訴人陳冠云上訴利益合計2848萬5573元,其中2848萬5573元為重複不併算,故2人上訴利益為2851萬46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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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