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18號
KSDV,107,金,18,2022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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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淑惠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環黃淑卿蔡玉華葉美靈、蔡沛
錡、蔡孟軒葉曾春玉周林秋麗周添進周子峰、周子
洧、林中興林中男林秋花高麗美邱周惠捐郭慶輝
邱聖珠黃天霖黃茜如、唐瑞和唐瑞治李順達、李
富強、李淑芬吳帖唐娟華施俊男陳泰村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07年度金字
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1萬1143元(詳如
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262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按共同被告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論
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
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
旨參照)。查同案被告傅榮顯董健仁黃永芳、李清標
陳冠云徐志源亦就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並經本
院裁定命其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就第一審判決
命上訴人與上述同案被告連帶給付部分,不論係由其中一人
或數人或全體繳納該部分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
訴費用程式,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本院判決主文項次 本院主文內容 上訴人上訴利益(新臺幣) 一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329萬76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29萬769元 三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28萬3077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8萬3077元 五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154萬829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4萬8290元 六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45萬538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5萬5380元 八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43萬716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3萬7165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華】新臺幣【136萬5409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36萬5409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92萬504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2萬5041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46萬252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6萬2521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沛錡】新臺幣【159萬288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9萬2889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沛錡】新臺幣【19萬911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9萬9111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孟軒】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2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曾春玉】新臺幣【22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2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24萬229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萬2290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添進】新臺幣【56萬243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6萬2431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添進】新臺幣【281萬215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81萬2152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峰】新臺幣【3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萬5000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洧】新臺幣【49萬3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9萬3000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中興林中男】新臺幣【23萬8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3萬8500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秋花】新臺幣【2萬4118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萬4118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高麗美】新臺幣【35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周惠捐】新臺幣【11萬647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萬6471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周惠捐】新臺幣【4萬852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萬8529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慶輝】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0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聖珠】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天霖】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茜如】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瑞和】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瑞治】新臺幣【21萬6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1萬6500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順達】新臺幣【36萬654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萬6545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黃永芳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順達】新臺幣【64萬145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4萬1455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富強】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0萬元 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淑芬】新臺幣【86萬5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6萬5500元 五一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吳帖】新臺幣【18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8萬5000元 五二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娟華】新臺幣【46萬4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6萬4000元 五三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施俊男】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萬元 五四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泰村】新臺幣【15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0萬元 備註:上訴利益合計2231萬11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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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