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淑惠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環、黃淑卿、蔡玉華、葉美靈、蔡沛 錡、蔡孟軒、葉曾春玉、周林秋麗、周添進、周子峰、周子 洧、林中興、林中男、林秋花、高麗美、邱周惠捐、郭慶輝 、邱聖珠、黃天霖、黃茜如、唐瑞和、唐瑞治、李順達、李 富強、李淑芬、吳帖、唐娟華、施俊男、陳泰村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07年度金字 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二、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1萬1143元(詳如 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262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三、按共同被告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論 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 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 旨參照)。查同案被告傅榮顯、董健仁、黃永芳、李清標、 陳冠云、徐志源亦就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並經本 院裁定命其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就第一審判決 命上訴人與上述同案被告連帶給付部分,不論係由其中一人 或數人或全體繳納該部分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 訴費用程式,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宸維附表:本院判決主文項次 本院主文內容 上訴人上訴利益(新臺幣) 一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329萬76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29萬769元 三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28萬3077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8萬3077元 五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154萬829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4萬8290元 六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45萬538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5萬5380元 八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43萬716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3萬7165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華】新臺幣【136萬5409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36萬5409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92萬504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2萬5041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46萬252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6萬2521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沛錡】新臺幣【159萬288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9萬2889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沛錡】新臺幣【19萬911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9萬9111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孟軒】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2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曾春玉】新臺幣【22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2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24萬229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萬229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添進】新臺幣【56萬243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6萬2431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添進】新臺幣【281萬215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81萬2152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峰】新臺幣【3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萬50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洧】新臺幣【49萬3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9萬30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中興、林中男】新臺幣【23萬8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3萬85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秋花】新臺幣【2萬4118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萬4118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高麗美】新臺幣【35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周惠捐】新臺幣【11萬647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萬6471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周惠捐】新臺幣【4萬852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萬8529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慶輝】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0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聖珠】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天霖】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茜如】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瑞和】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瑞治】新臺幣【21萬6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1萬6500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順達】新臺幣【36萬654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萬6545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黃永芳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順達】新臺幣【64萬145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4萬1455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富強】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0萬元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淑芬】新臺幣【86萬5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6萬5500元 五一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吳帖】新臺幣【18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8萬5000元 五二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娟華】新臺幣【46萬4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6萬4000元 五三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施俊男】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萬元 五四 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泰村】新臺幣【15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0萬元 備註:上訴利益合計2231萬11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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