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告兼被告 楊曄程
原告兼被告 洪國欽
上開當事人間因111 年度附民字第864、865號損害賠償事件(刑
事案號:111 年度訴字第335 號傷害案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0
月3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遠距視訊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洪韻筑
書記官 蔡嘉晏
通 譯 卓傳容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兼被告 楊曄程
原告兼被告 洪國欽
和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訴字第335 號傷害之刑事案
件,互相撤回告訴,並當庭簽立撤回告訴狀。
二、兩造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度訴字第335 號傷害刑事案
件所衍生之民事請求均拋棄。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無異議後簽名於下:
原告兼被告 楊曄程
原告兼被告 洪國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蔡嘉晏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