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861號
KSDM,111,附民,861,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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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附民字第861號
原 告 石培

被 告 謝旻儒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附民字第861號,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
日下午3時24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黃傳堯
書記官 黃振羽
通 譯 陳紀含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石培宏 到
被 告 謝旻儒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謝旻儒願當庭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
二、給付方式為:被告當庭將新台幣柒萬元匯入原告指定之中國
信託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石培宏)(當庭點收無訛
石培宏)。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雙方願當庭相互撤回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2 號告訴。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原 告 石培
被 告 謝旻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黃振羽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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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