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532號
KSDM,111,金簡,532,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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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立彬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598號、第1173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8184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8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立彬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立彬知悉詐欺集團為逃避查緝而多以人頭金融帳戶作為收 取不法詐欺所得之工具,可預見若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初某 日,在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85大樓」15樓某處,將其 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 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張森凱(由檢察官另 案偵辦中)使用,而容任張森凱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本案 帳戶遂行犯罪。嗣該集團成年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推由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 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 至本案帳戶內,該集團不詳成員再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以 此方式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鄭立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蔡佳容、黃之元、曾銘祥賴明杰楊尚程呂御嘉陸宏銘林柄興及被害人沈楌宸、簡宗文於警詢中之指訴 。
㈢告訴人蔡佳容提供之匯款帳戶銀行交易明細表及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本案帳戶申設人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被害人簡宗文提供之交易明細;告訴人黃之元提



供之網路交易查詢頁面及對話紀錄;告訴人曾銘祥提供之網 路交易查詢頁面、對話紀錄及APP登入畫面截圖;告訴人賴 明杰提供之轉帳憑證及對話紀錄;告訴人楊尚程提供之對話 紀錄;告訴人呂御嘉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及對話紀錄;告訴人 陸宏銘提供之網路交易查詢頁面、對話紀錄及APP登入畫面 截圖;告訴人林柄興提供之網路交易查詢頁面及對話紀錄等 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涉犯上開數罪名 ,為異種想像競合,且致數名被害人受騙後匯款至本案帳戶 ,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 錢罪論處。
㈡檢察官聲請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 年度偵字第18184號),因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本案係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 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本案所為犯行,有上開二種以上 刑之減輕事由,依法應遞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在政 府及大眾媒體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利用人頭帳戶 為犯罪工具遂行詐欺、洗錢犯行之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 認知,竟仍輕率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容任詐欺集團以 之作為詐騙他人、洗錢之犯罪工具,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助 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 取財、洗錢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應較正犯輕微;兼衡被 告本案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及其於警詢時自 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審金訴卷第89頁) 、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於警詢中陳稱其未因交出本案帳戶資料獲利等語(見 警三卷第4頁),卷內亦查無證據足認被告事實上有因為本 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酬,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被 告本案無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文宏移送併辦,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1 蔡佳容 (告訴人) 於110年8月間向蔡佳容誆稱:可透過「IGMARKSTE」交易平台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0年9月2日20時59分 3萬元 110年9月2日21時22分 3萬元 110年9月2日21時50分 3萬元 110年9月2日22時5分 1萬元 2 沈楌宸 (被害人) 於110年8月間向沈楌宸誆稱:可透過「R3」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0年8月27日21時49分 2000元 110年9月6日9時55分 5000元 110年9月14日12時56分 3000元 3 簡宗文 (被害人) 於110年8月29日透過交友軟體牽手50暱稱「God」,向簡宗文佯稱:可透過操作匯率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0年9月6日10時4分許 3萬元 110年9月8日9時39分許 5萬元 110年9月10日13時52分許 5萬元 4 黃之元 (告訴人) 於110年9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Rooit、LINE暱稱「雯baby」,向黃之元佯稱:可透過「R3」(網址:www.r3btc-global.com)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0年9月11日17時1分許 1000元 5 曾銘祥 (告訴人) 於110年9月間透過LINE暱稱「蘇馨」,向曾銘祥佯稱:可透過「R3」(網址:www.r3btc-global.com)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0年9月13日23時9分許 1萬元 6 賴明杰 (告訴人) 於110年8月29日透過LINE暱稱「安藍」,向賴明杰佯稱:可透過「OAMDI」(網址:www.oamdi.vi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0年9月3日20時9分許 5000元 7 楊尚程 (告訴人) 於110年8月30日透過交友軟體乾杯、LINE暱稱「Assitry」、「佩嫻」,向楊尚程佯稱:可透過「R3」(網址:www.r3btc-global.com)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0年9月6日23時2分許 1萬元 8 呂御嘉 (告訴人) 於110年9月間透過交友軟體、LINE暱稱「歆伊」,向呂御嘉佯稱:可透過「R3」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0年9月7日15時21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16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110年9月14日12時50分許 15萬5000元 9 陸宏銘 (告訴人) 於110年8月29日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LINE暱稱「思思」,向陸宏銘佯稱:可透過「R3」(網址:www.r3btc-global.com)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0年8月29日21時38分許 3000元 10 林柄興 (告訴人) 於110年8月8日透過LINE暱稱「陳玉蓮」,向林柄興佯稱:可透過「MT5」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0年9月14日19時33分許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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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