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柔柔
輔 佐 人 崔曉蘭
義務辯護人 鍾秀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8
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