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836號
KSDM,111,聲,1836,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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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瑞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執聲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瑞桐犯違反保護令罪等,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黃瑞桐犯違反保護令罪等罪,共2罪,經本院及屏東 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執聲 卷13頁),及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詳原確定判決書),定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編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備    註 1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簡字1100號 黃瑞桐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⑴.本判決就毀損罪,所處有期 徒刑,並非本次定執行刑之 範圍。 2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年簡字1460號 黃瑞桐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⑴.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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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