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788號
KSDM,111,聲,1788,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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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丁樹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丁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丁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7月確定, 並於民國107年4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1 0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70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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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