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學人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學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學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2年2月確定 ,並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2年2 5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10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 度審訴字第23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