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690號
KSDM,111,聲,1690,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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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立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執聲字第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立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傑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 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 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 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 並達刑罰目的。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 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 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 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 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 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 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 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 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倘違背上開定執行刑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三、本件受刑人陳立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為正當。經聲請人詢問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 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 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證。復依前開 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 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 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拘役 75日+拘役30日=拘役105日)。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 示3罪雖罪質相異,然均係因受刑人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足 以使人心生畏懼之訊息予其母親,除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外 (附表編號1),亦違反不得對其母親為不法侵害行為之民 事暫時保護令(附表編號2)及民事通常保護令(附表編號3 )而分別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時間間隔均僅數月許,除顯現 受刑人對於保護令制度之漠視外,亦呈現其對於遵守法秩序 及尊重他人自由法益之輕率態度;復考量受刑人受矯正及社 會復歸之必要性,兼衡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並充分 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就附表所犯之罪定其執行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 罪雖前經本院定執行刑為拘役75日,並已於民國111年7月1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於檢察 官執行應執行刑時,再予扣除,對於受刑人並無不利,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 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如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雅文附表:受刑人陳立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罪 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0日 109年11月18日至109年12月13日 110年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803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29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288號 110年度簡字第3122號 111年度簡字第207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2月22日 111年7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288號 110年度簡字第3122號 111年度簡字第20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8月18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01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09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257號 本院111年度聲字第83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5日(111年度執更字第1185號),於111年7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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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