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1年度,147號
KSDM,111,簡上,147,202210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綺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11年4
月18日111年度簡字第79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424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
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就證據部分補充:扣押物品照片(
見警卷第31頁),其餘犯罪事實及理由,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
73條規定,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
遽指為違法。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
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除顯有失出
失入等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情形外,應予尊重,不得任意加
以指摘。查原判決以本案事證明確,因而認被告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竊盜罪,並以被告本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且適
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等情事,而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復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
,且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經法院判刑確定紀錄(構成累犯部
分不予重複評價),竟仍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
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危害治安及社會信任,所為
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而所
竊財物均已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魏玉鑫領回,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在卷可佐,犯罪所生危害稍減,兼衡被告自陳因與丈夫
吵架,一時意氣用事而生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所
竊財物種類暨價值、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經核其認事用
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未有逾越其裁量或科罰與罪
責不相當之情形,自應予以維持。
 ㈡被告雖以想與被害人和解,希望從輕量刑,認原判決量處之
刑過重為由而提起上訴。惟本院詢問被害人好市多股份有限
公司有無和解意願,經其表示無和解意願,由法院判決等語
,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查(見簡上卷第31頁)。末
查被告於本案行為前已有數十次之竊盜前案紀錄,有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足認被告歷經前案論
罪科刑及執行程序,仍未能記取教訓,一再觸犯相類財產犯
罪,足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是原審量刑已屬從輕,容無再
予減輕之依據或事由,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應再予減
輕云云,尚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被告以前開情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經核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卷證索引〉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1703685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 4 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7號卷宗 簡上卷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綺怡 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 分局贓證物保管清單」更正為「贓物認領保管單」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黃綺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易緝字第4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3月(共20罪)確定、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3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12罪)確定、 以106年度簡字第4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8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4月(共9罪)、3月(共13罪)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 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9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嗣 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31號裁定 駁回抗告而確定(下稱甲案),於民國110年10月3日執行完 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甲案執 行完畢後,嗣接續執行另案徒刑,並於110年11月1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惟不影響甲案先前業已執行完畢之認定,有最 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茲參照。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又依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量處法定最低本 刑之可能,縱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尚與刑法罪刑 相當原則無違,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 旨,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未 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且前已 有多次竊盜前科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 重複評價),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竟仍不思以 己力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 危害治安及社會信任,所為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而所竊財物均已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 魏玉鑫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警卷第33頁) ,犯罪所生危害稍減,兼衡被告自陳因與丈夫吵架、一時意 氣用事而生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種類暨 價值、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 警卷第3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本件被告竊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商品,均為其犯罪所 得,惟既均已發還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1年度速偵字第424號
  被   告 黃綺怡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綺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1月26日14時28分許,在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好 市多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店店內,趁機將尚未結帳之男長袖上 衣1件、美國頂級無骨牛小排1組、男長袖連帽外套1件、台 灣去骨清雞腿真空包1件、新鮮草莓千層蛋糕2個、港式蜜汁 叉燒肉1包、女運動短襪6入2組、男毛圈布長袖上衣1件、麻 油雞飯1包、女棉質內褲6入1組,共計12項商品(價值新臺 幣8,096元)放入自備之購物袋內,再返回收銀檯結清其它 商品之款項。嗣於同日14時40分許,黃綺怡將上開未結帳之 商品攜出結帳區時,為該店員工發現有異,遂報警處理並扣



得上開商品(已發還該店員工)。
二、案經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綺怡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魏玉鑫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贓證物保管清單各1份、監視器擷取照 片8張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檢 察 官 鄭舒倪

1/1頁


參考資料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