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本源
梁景昇
李朝清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林麗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5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 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