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07號
KSDM,111,易,207,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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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本源


梁景昇



李朝清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林麗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5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 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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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