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708號
KSDM,111,審附民,708,202210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08號
原 告 李筱薇
被 告 賴鵬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1年11月1日宣判,有該日審理 筆錄1份在卷可考。茲原告於111年10月6日具狀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 戳在卷可查,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 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 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