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485號
原 告 曾○○ (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謝○伶 (年籍詳卷)
兼 第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及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志 (年籍詳卷)
被 告 張勝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00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