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7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鮑能俐
許秋芬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0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鮑能俐、許秋芬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