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517號
KSDM,111,審易,517,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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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蕥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
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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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