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220號
KSDM,111,審易,220,2022101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孟何



張曉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2、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20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1年8 月1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謝孟何張曉慧(下合稱上訴 人2人)之居所,上訴人2人於111年9月12日具狀到院提起上 訴,惟其等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對判決不服之旨,並稱理 由另狀補陳,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2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 理由),逾期不補正將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