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1年度,169號
KSDM,111,審交訴,169,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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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8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明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 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經告訴人王秀錦具狀撤回告訴 ,此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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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