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1年度,109號
KSDM,111,審交訴,109,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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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彩華




選任辯護人 林柏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7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彩華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 白犯罪,其中關於肇事逃逸部分,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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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