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57號
KSDM,111,單聲沒,157,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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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仙景


張清安


徐國賓


蔡義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
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貳副及賭資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仙景、張清安徐國賓蔡義鴻(下 稱李仙景等4人)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查扣之撲克牌2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600元,屬當場 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 66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仙景等4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3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 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賭具撲克 牌2副及賭資6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 ,業據被告李仙景等4人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暨 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34至43頁),是本件 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規定相符,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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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