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竣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竣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 、甲基安非他命4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依卷證資料所示,被告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地點係在高 雄市鳳山區;另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 現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贓物庫保管中 ,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765號卷 第91頁),足見本件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之所在地係在 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就本案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復被告受戒治屆滿6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 格,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民國111年7月6日 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 偵字第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 之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
㈡、本案係被告另於民國109年9月15日上午9時許,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犯行,是在前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前所犯 ,故無再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
9年度毒偵字第2765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簽呈1份存卷可查 。
㈢、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 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 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故本件聲 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書 一 海洛因(含包裝袋) (鑑定書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驗後檢體用罄)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98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2765號卷第107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鑑定書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115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1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2765號卷第115頁) 三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鑑定書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142公克) 四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鑑定書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733公克) 五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鑑定書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62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