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75號
KSDM,111,單禁沒,375,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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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叶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含包裝袋,合計驗後淨重參點陸零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叶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送驗結果 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後淨重3.605公 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0年7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691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618 號卷第8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 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 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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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