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1年度,35號
KSDM,111,侵訴,35,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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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昭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
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前經本院 訊問後,業據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犯嫌重大,再者,被告居無定所,且案發後逃 離現場,後經檢方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 押之原因,考量被告對於素不相識之被害人A女為起訴書所 載之強制性交犯行,稍有不從,即加以毆打,惡性重大,且 對於A女之身心造成無法抹滅之傷害,對於社會治安亦有嚴 重之破壞,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諭知被告自民國111年7月7日起執行羈押3 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上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 取辯護人之意見,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若僅以命 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 保將來訴訟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 有延長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11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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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