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坤森
被 告 陳建宏
被 告 邵永鑫
被 告 高振峰
被 告 邱彥翔
被 告 邱新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字第10249 、13206、13270、20005號、110年度偵字
第1650、3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坤森、陳建宏、邵永鑫、高振峰、邱彥翔、邱新翔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坤森、陳建宏、邵永鑫、高振峰、邱彥翔、邱新 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