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抗字,111年度,34號
KSHV,111,重抗,34,2022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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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抗字第34號
再抗告人 邵南雄
莊榮兆
余增財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呂華香等人間拆屋還地等(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事件,對本院民國111年9月20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
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
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
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
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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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