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國更一字,111年度,2號
KSHV,111,重上國更一,2,202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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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梓官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維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高毅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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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