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11年度,41號
KSHV,111,再易,41,2022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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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41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原名宋銀娣)

林君彥
林君桓
再審相對人 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
10日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2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336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下稱 原確定判決),及以111年再易字第2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 審之聲請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 表明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再審事由,或有 何合於各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認聲請人再審聲請不合法 ,且無庸就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為遞次審理。然原確定 判決與歷次裁定係針對兩造間借款爭議所為之訴訟,為事實 上同一事件,審理時不應有所區分,此乃創設法所無之限制 ,限制聲請人之訴訟權。相對人偽造文件登記許銀娣為巨寬 公司股東及負責人,經許銀娣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依楠 梓分局移送書記載,相對人於警詢時已坦承股東同意書等文 件係其偽造,相關款項非投資款,相對人與聲請人之被繼承 人林顯峻非親非故,僅係生意上來往朋友,上開款項若非投 資衡情即為借款,原確定裁定認定無從為借款,有違經驗法 則,而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上開證據資料足以推翻原確 定判決認定之事實,歷次裁定未斟酌此鐵證,一再以未提出 適法再審事由駁回再審聲請,實有不當違法,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7條規定聲請再審,求予廢棄原確定判決,並命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二、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 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及第 497條所定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各該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 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27號、109年



度台聲字第1406號裁定意旨參照)。當事人聲請再審,雖聲 明係對某件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 原確定裁定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 再審裁定,則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自可認為未合法 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聲字第105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再審,係 請求廢棄其前確定裁定為目的,苟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之主張合於法定再審理由,始須遞次審理原確定裁定前 之諸確定裁判,如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既非有理由,法院 即無庸就該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為審理(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聲字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向 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顯峻借貸之120萬元,經本院105年度上 易字第336號判決敗訴確定後,多次對該事件聲請再審,經 本院裁定駁回,本件係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應 以審酌其是否已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理由及具體情 事,如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主張合於法定再審理 由,始須遞次審理原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 ㈡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表明法定再審事由,認 聲請人再審聲請不合法,且無庸就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 為遞次審理,未考量原確定判決與歷次裁定為事實上同一事 件,審理時不應有所區分,此乃創設法所無之限制,限制聲 請人之訴訟權。原確定裁定認120萬元無從為借款,有違經 驗法則等語,然原確定裁定未曾認定該筆款項是否為借款, 且聲請人前揭主張僅係表達對原確定裁定及之前再審裁判不 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 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前開說明,其聲請自 非合法,且無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至聲請意旨另 主張:相對人於警詢時所為陳述,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認定 之事實,足以為再審事由,歷次裁定均未審酌前開證據資料 實有不當違法等語,然此係指摘原確定判決及原確定裁定以 前之各確定裁判之不當,依上開說明,應屬法院認聲請人對 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有理由後,始須遞次審理之範圍。聲 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既不合法,本院自無庸就原 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為審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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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