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23號
KSHM,111,聲,1123,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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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昆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昆德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昆德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同條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 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 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 、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 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 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 ,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 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 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 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 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三、又數罪併罰,有2 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另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



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 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 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參照) 。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108 年 台非字第155 號判決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又其中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其餘編 號所示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 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 參(詳本院卷第11頁)。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部分,固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0月確定,惟受刑人既有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 數罪併罰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 該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且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 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 ,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之總和。亦不得重於編 號9至11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之 刑之總和。並審酌受刑人所提出之意見書(詳本院卷第179 頁),考量其所犯為販賣毒品、施用毒品、轉讓禁藥等案件 ,以及行為日期之密接程度、行為方式等一切情狀,爰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8月 107年10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86號、第387號 109年5月6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3號 110年11月3日 2 有期徒刑5年8月 107年10月12日 3 有期徒刑5年10月 107年10月3日 4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10月28日 5 有期徒刑1年6月 107年12月16日 6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10月28日 7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11月13日 8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8年1月22日 9 違反藥事法 有期徒刑4月 107年10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 111年5月10日 同左 111年6月17日 編號9至11部分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10 有期徒刑4月 107年10月14日 11 有期徒刑4月 1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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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