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抗字,111年度,299號
KSHM,111,抗,299,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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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99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段瑞芝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1年8月30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認定原審裁定,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並引用原審裁定之理由(如附件一)。
二、抗告意旨詳如附件二刑事抗告狀所載。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
對於檢察官據以執行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
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
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
尚無對其聲明異議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
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者,即非適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3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意旨係以原確定判決就關鍵性人證、物證均未予
調查,而有違法錯判之情,指摘原裁定不當。抗告意旨主要
係對原確定判決續行爭執,而非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違
法或不當具體指摘。至於其餘抗告狀所載理由,均非關乎檢
察官之指揮執行有何不當,或非屬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疇。
準此,抗告人據以聲明異議之理由,核與上開法律規定之要
件不符。本件聲明異議並不合法,原審因而裁定駁回異議之
聲明,並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仍執陳詞,就檢察官據以執行之原確定判
決再事爭執,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附件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1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被 告 段瑞芝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 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 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 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 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 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 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 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 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非常上訴程 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 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 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依前揭規定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 明異議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109 年度台抗字第15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前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7日 以109年簡字第742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 ,聲明異議人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於同年12月4日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22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於110年12月6日以110年審易字第451號判決處罰 金1萬元,聲明異議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6號駁回上訴,並於111年3月29日確



定,嗣亦未經重新審理或非常上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稽。
㈡觀諸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之意旨,係針對判決結果不 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既係依上開 確定判決內容為之,並無違法或不當可言,而聲明異議人 亦未釋明檢察官之指揮或執行方法另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本件聲明異議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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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