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豐賢
林泰山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
第149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8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翁豐賢與林泰山於為後述行為時係鄰居關係。緣翁豐賢自認 因房屋裝修噪音問題遭林泰山或其家人檢舉,而對林泰山心 有怨懟,竟於民國110年7月20日12時20分許,前往高雄市○○ 區○○路00號林泰山住處,基於公然侮辱、傷害之犯意,在不 特定之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林泰山住處大門前,對林泰山 辱罵「狗兒子,幹你娘機掰」(台語)等語,並對林泰山揮 擊5、6拳,林泰山於阻擋攻擊之過程中,受有右前臂挫外傷 之傷害。林泰山因之心生不滿,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拳朝 翁豐賢之右眼處揮擊,致翁豐賢跌倒在地,撞及林泰山擺設 之花盆,受有臉部多處擦挫傷、右側顳下頜關節不適等傷勢 。嗣翁豐賢返回其立群路61號住處後,仍承前開公然侮辱之 犯意,在其大門前,接續以「幹你娘」、「幹你祖母」、「 你娘機掰」(均台語)等不雅言詞辱罵林泰山,足以貶損林 泰山之名譽。
二、案經翁豐賢、林泰山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 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檢察官、上訴 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翁豐賢、林泰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均已表示對於本判決後引之證據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第99至101頁),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 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 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 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翁豐賢對於公然侮辱之犯行坦承不諱,惟其與被告 林泰山均否認有何傷害對方之犯行,被告翁豐賢辯稱:事發 當天我因為又被檢舉了,所以去林泰山家找他理論,林泰山 一拳就打到我的眼窩,我摔倒在地上,有碰到他家的花盆, 花盆破裂,我起身時想要反擊,就被我的員工架走了,我沒 有還手的機會,我沒有打到林泰山、也沒有肢體接觸到林泰 山,我不知道他的傷從何而來等語;被告林泰山辯稱:事發 當天翁豐賢在外面馬路上看到我買便當回家上2樓,就開始 在馬路上罵,且有踹車,我聽到踹車的聲音,下樓開門,翁 豐賢就直接從馬路上衝過來打我,我只有擋他,後來翁豐賢 有跌倒,但我不知道他為何跌倒,事後我聽翁豐賢的員工說 ,翁豐賢有喝酒等語。經查:
㈠被告翁豐賢公然侮辱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翁豐賢自白在卷(見本院卷第 137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林泰山於警詢及偵訊證述綦詳 (見警卷第2至4頁、偵卷第24至25頁),並經原審於111年4 月13日勘驗林泰山提出之現場錄音光碟明確,製有勘驗筆錄 在卷(見原審卷第101頁,勘驗結果詳如附件所載),是足 認被告翁豐賢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認定為真。 ㈡被告2人傷害部分:
⒈被告翁豐賢雖辯稱,其於事發當日前往告訴人林泰山住處前 理論時,旋遭林泰山一拳打倒在地,其並未出手打林泰山、 亦無還手之機會等語。惟證人即告訴人林泰山於原審具結證 稱:事發當時我一開門,翁豐賢看到我時一句話都沒說,就 衝到我家門口出拳打我,他左右開弓連續打了我5、6拳,我 沒有還手,只有擋他,所以沒有打到要害,只有手部擦挫傷 等語(見原審卷第110至113頁),明確表示當日遭被告翁豐 賢毆打致手部擦挫傷之情,並有達福骨外科診所110年7月20 日診斷書及林泰山之病歷表,暨林泰山受傷照片在卷(依序
見警卷第24頁、偵卷第33頁、警卷第33頁)。又依前揭診斷 證明書及病歷表記載,林泰山係於110年7月20日至該診所門 診治療,經診斷受有右前臂挫外傷之傷害,其驗傷時間與本 件案發時具有時間之密接性,且該傷勢核與林泰山陳述其遭 被告翁豐賢出手毆打而抵擋致受傷之傷勢相符,自足以佐林 泰山前揭證述之憑信性。徵以被告翁豐賢於原審自陳:我當 天因為又被檢舉了,所以去林泰山家找他理論,我當時情緒 很激動、也很氣憤,我有問他再這樣搞下去是要幹嘛等語( 見原審卷第35頁),則在被告翁豐賢因認遭人檢舉而心生憤 懣,且情緒激動衝向林泰山住處門口,欲找林泰山理論之情 形下,被告翁豐賢見到林泰山時,先行出拳毆打林泰山實與 常情無違,是以,可認林泰山前揭指述應係事實。 ⒉被告林泰山固不否認告訴人翁豐賢於事發當日曾跌倒並撞到 其花盆之情(見原審卷第122頁、本院卷第137頁),然辯稱 其當時僅有出手阻擋翁豐賢之攻擊,翁豐賢不知何原因跌倒 而撞到花盆等語。惟證人即告訴人翁豐賢於原審具結證稱: 當時林泰山打我的右眼窩一拳,我被他打之後摔倒在地上, 但我不清楚是往哪邊倒,我事前都還好好的,我有去驗傷, 事後就變成照片顯示的樣子等語(見原審卷第106至109頁) 。又依卷附翁豐賢提出之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下稱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阮綜合醫院111年3月9日阮 資院秘字第1110000185號函暨檢附翁豐賢之病歷資料影本、 驗傷光碟、列印自驗傷光碟之驗傷照片等(見警卷第23頁, 原審卷第41至59頁、第65至69頁)所示,翁豐賢於110年7月 20日18時4分至醫院急診接受檢查及治療,診斷結果受有臉 部多處擦挫傷、右側顳下頜關節不適之傷勢;觀之卷附之現 場照片(見警卷第33頁),亦可見擺放在林泰山住處前方之 花盆,確有打翻破損之情形,是自足以佐證翁豐賢證稱其有 倒地並撞到花盆受傷等語之憑信性。再酌以被告林泰山既然 陳稱翁豐賢前往其住處理論時,一見面即對其連續揮擊5、6 拳,堪認翁豐賢當時明確知悉攻擊目標,且可精準攻擊林泰 山,自無酒醉之情事,遑論其步態會因酒醉而不穩,故翁豐 賢指述係遭被告林泰山毆打,始因而跌倒撞擊花盆而受傷等 語,堪信為真實。
⒊除前揭所述各情外,本院復審酌依前開原審勘驗筆錄所示, 被告翁豐賢一開始對林泰山辱罵「狗兒子,幹你娘機掰」等 語後,即出現磨擦聲及碰撞聲,旋即有旁人稱「好啦好啦」 、「不要打架不要打架」等語,可見雙方應有發生肢體衝突 並互相毆打之情形,旁人始會口出上開話語勸阻,此更可以 佐證林泰山、翁豐賢分別證述遭對方出手毆打之情為真。從
而,被告2人辯稱自己並未毆打對方、對方不知為何受傷等 語,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⒋被告翁豐賢上訴雖主張其右手有2斷指,故不會主動出手打人 ,且依其提出之隨身碟內容,可知其1拳力道達73公斤,若 其先出手毆打林泰山,林泰山豈能無明顯外傷等語。惟被告 翁豐賢是否斷指,與其有無或是否會毆打他人係屬二事,本 即無從據之而為其有利之認定。再被告翁豐賢提出之隨身碟 內顯示之出拳力道縱如其所述係為73公斤,然雙方互毆時, 會造成對方如何之傷害,除涉及傷害者出手力道之大小外, 對方之閃躲、反擊,亦係相當重要之因素,自無從僅憑出手 傷害者之力道大小,即斷定被害者之傷害程度應為如何,是 被告翁豐賢此部所為主張,亦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⒌被告林泰山上訴主張其斯時係屬正當防衛等語。惟按,對於 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刑法第23條第1項明文規定。是以,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 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 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 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 得主張防衛權。被告2人當日發生肢體衝突,雖係起因於被 告翁豐賢之先行出手,有如前述,惟如被告林泰山當時僅意 在防衛自身,衡之常情,其大可立即進入屋內,或逃離現場 ,或以手阻擋翁豐賢之揮擊,即足以,乃其不此之圖,竟逕 朝翁豐賢右眼處揮擊,顯見被告林泰山斯時攻擊翁豐賢乃意 在報復,並非單純防衛自身。是被告林泰山此部分所辯,容 與事實不符,無可採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前揭犯行均可認定,皆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
㈠按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 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 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又所謂公然二字,祇以不 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 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可資參照。查被告翁豐賢以如事 實欄所示言詞辱罵林泰山,此等言詞,依一般社會通念, 客觀上表示輕蔑、羞辱他人之意,足以損及林泰山尊嚴且貶 抑其人格,而該當於侮辱行為,自堪認定。又本件案發地點 係在被告翁豐賢與林泰山上開住處大門前,屬不特定人有可 能來往經過之處,揆諸前揭見解,屬不特定多數人可得共見
共聞之狀況,而符合「公然」之要件。
㈡核被告翁豐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 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林泰山所為,係犯同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㈢被告翁豐賢在林泰山及其自己之住處大門前,對林泰山為上 開公然侮辱行為,係基於公然侮辱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數個舉 動,且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 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 ,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 、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 會通念加以判斷。本件被告翁豐賢係因房屋裝修噪音問題遭 人檢舉而對林泰山心有怨懟,因而前往林泰山之住處大門前 ,以前揭言語辱罵林泰山,並出手揮擊林泰山,堪認其上開 所為皆係導因於前開糾紛所為之一連串舉動,為避免對於同 一不法要素過度評價,自應認其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公訴意旨認被告翁豐賢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
三、原審認被告2人罪證明確,因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並審酌 被告被告2人毗鄰而居,不思理性和平相處,被告翁豐賢因 房屋裝修噪音問題遭人檢舉,竟逕對林泰山心生怨懟,並對 林泰山為上開公然侮辱及傷害犯行,惟被告林泰山亦因不滿 翁豐賢當日之所為而出手毆打翁豐賢,2人均因而致對方分 別受有如上所述之傷害,實皆有不該而應予非難;另酌以被 告翁豐賢僅坦認公然侮辱之犯行,被告2人均未能坦認傷害 犯行,且迄未與對方達成調解或賠償以取得諒解之犯後態度 ,暨被告翁豐賢曾因故意犯罪經法院科處罪刑、被告林泰山 則未有犯罪前科之素行(此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兼衡以本件衝突係被告翁豐賢主動 前往林泰山之住處所引發,且被告翁豐賢除傷害犯行外,尚 有公然侮辱林泰山之行為,是其2人之犯罪情節核屬輕重有 別,及被告2人之犯罪手段、致對方所受傷害之輕重,暨其2 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122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翁豐賢拘役50日、被告林泰山拘 役40日,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
被告2人上訴均否認犯罪,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 ,皆應予以駁回。
四、被告翁豐賢聲請調查林泰山之妻是否有檢舉伊之事實,惟林 泰山之妻縱有檢舉被告翁豐賢之事實,被告翁豐賢亦不得執 之正當化、合法化其傷害並公然侮辱林泰山之行為,且此與 翁豐賢傷害並公然侮辱林泰山之犯罪事實並無關聯,自無為 此部分證據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杰承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宗霖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翁豐賢00:18—狗兒子、幹你娘、機掰…(聽不清楚,出現磨 擦聲及碰撞聲。) C男00:30—好啦好啦! 林泰山00:32—怎樣你衝過來做什麼? C男00:35—不要這樣子啦!老闆。 林泰山00:37—衝過來是要…?(不清楚) C男00:41—不要打架不要打架。 林泰山00:42—我怕你什麼? C男00:46—好沒關係,我們走,走走走。 林泰山01:00—他沒有分寸。 翁豐賢01:27—你娘今日林北要給你死,幹你娘。 翁豐賢01:35—林北要給你死…會啦!好好好,林北要…(聽不 清楚)。 翁豐賢01:47—你娘雞掰,還有人在…(聽不清楚)。 翁豐賢01:57—會啦還會再來。 翁豐賢02:21—我隨時會找你。 林泰山02:28—不知道怎樣,好像是說 我太太跟他檢舉。 翁豐賢02:33—幹你娘,你還說沒有。 林泰山02:34—有檢舉什麼你講阿。 翁豐賢02:36—還說沒有。 林泰山02:37—衝過來踢我車還在講。 翁豐賢02:42—會啦會再遇到啦! 翁豐賢02:51—很快就遇到,改天就不是我了啦!你小心一點 啦! 林泰山02:53—你繼續罵啊! 翁豐賢03:02—要給你死。 翁豐賢03:04—幹你娘,在那裡屎屎尿尿。 翁豐賢03:12—幹你祖母,去檢舉去檢舉,不要理他。 翁豐賢03:46—你娘雞掰。 翁豐賢03:47—你給我試看麥。 翁豐賢03:49—我不可能放你甘休,包括你某啦! 林泰山03:55—等你啦! 翁豐賢03:57—對啦!你不用等我一定還你很快就到啦! 翁豐賢04:03—幹你娘臭雞掰。 林泰山04:03—你繼續罵。 翁豐賢04:14—檢舉什麼,自認高級知識分子,狗屎幹你娘, 你被幹嗎?你娘欸,臭雞掰。 翁豐賢04:32—你報警啦!你去報警啦! 翁豐賢04:38—不然你那台車明天就不見了。 林泰山04:41—不見了,最好,你現已講得最好。 翁豐賢04:46—對啊!對啊! 翁豐賢04:48—你當作你很厲害嗎?你娘,每間你都檢舉,哪 一間沒被你檢舉到的? 翁豐賢05:03—臭雞掰。 翁豐賢05:10—才做一間房子而已,有犯到你什麼?你房子有 何損失?你講啊! 翁豐賢05:45—你試試看,就會把警察做你靠山。 翁豐賢05:51—要不是我的外勞給我攔住,林男北早就過去揍 你了。 翁豐賢06:03—什麼都檢舉,以為你家最大嗎?還要長久的。 翁豐賢06:14—幹、人渣、畜生、狗兒子。 翁豐賢06:27—我還沒那卑鄙叫我的外勞過去揍你。 林泰山06:35—你很多你事情很多。 翁豐賢06:37—我事情很多啊! 翁豐賢06:45—我怕你嗎?你事情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