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668號
KSHM,111,上訴,668,202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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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圳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
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案件,經 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第3 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圳溪(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668號判決駁回被告 上訴,維持原審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 有罪判決。被告不服本院上開第二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被 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乃刑事訴訟法第37 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本件上訴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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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