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43號
HLHM,111,聲,143,202210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秉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謝秉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秉倡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