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易字第7號
原 告 陳慶森
訴訟代理人 陳螢屏
被 告 蘇嘉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25號),
本院於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以下者,適用民事簡易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 明定。本件原告於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 移送民事庭(見附民卷第9頁),本件適用簡易程序之第二 審程序為審判。
二、次按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 ,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 聲明請求被告蘇嘉榮及吳廣超、黃恆德(以上2人業已和解 成立終結)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減縮為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 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算(見本院卷第70頁),核屬聲明 之減縮,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四、原告主張:被告蘇嘉榮及吳廣超、黃恆德先後參與具有持續 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蘇嘉榮擔任車手,綽號「 文魁」、「檳榔」等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擔任收簿手,吳 廣超、黃恆德受收簿手之指示,負責領取人頭帳戶包裹。黃 恆德於109年3月24日15時12分前當日某時,受綽號「檳榔」
之人指示,以每次2,000元代價,交代吳廣超去領取裝有人 頭帳戶之包裹,黃恆德將上開包裹交付予綽號「檳榔」所指 定之人後,該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隨即於同年月29 日17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伊,佯稱為伊友人需借款,致伊 陷於錯誤,乃於同年月30日11時12分,依指示匯款5萬元至 訴外人葉家其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內,再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詐欺款項,並交予指定 之人,因此取得提領金額百分之10之報酬。被告蘇嘉榮及吳 廣超、黃恆德均為該詐欺集團成員之一,共同以前開方式, 向伊詐得前揭款項,伊受有財產上損害5萬元,被告蘇嘉榮 及吳廣超、黃恆德依法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嗣吳廣超、 黃恆德與伊達成訴訟上和解等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求為命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即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 23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如附表所示之成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至6「罪刑」 欄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共犯吳廣超不服提起上訴 後,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等 情,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24頁),復經 本院調閱刑事卷審閱無誤。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應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所以應負連帶賠償,係 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 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是以,加害人於共同侵 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 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為詐欺 集團實施詐騙之人、提款取得詐騙所得之人,均為組成詐欺 集團不可或缺之人,彼此分工,方能達成詐欺取財之目的。 查,本案綽號「文魁」、「檳榔」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 原告詐騙,致原告陷於錯誤,將5萬元匯入葉家其之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帳戶,嗣上開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本件各詐欺集團成員,各自分擔詐欺行為之一部分,相互利 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達到詐取被害人財物之目的,自屬 共同侵權行為人,是以被告即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原 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賠 償其損害5萬元本息,自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 元,及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 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民國)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款人 罪刑 1 任碧霞(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30日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任碧霞佯裝為友人「美卿」佯稱需借款,致任碧霞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匯款。 109年3月30日11時13分 6萬 葉家其申辦之台灣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30日13時29至31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 20,005、20,005、20,005 蘇嘉榮 吳廣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恆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蘇嘉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蔡允得(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27日10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蔡允得佯裝為友人吳政彥佯稱需借款,致蔡允得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匯款。 109年3月27日12時 5萬 葉家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7日13時7至9分 無記載 2萬、 2萬、 1萬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吳廣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恆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劉鳳嬌(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29日16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劉鳳嬌佯裝為親戚林家宇佯稱需借款,致劉鳳嬌陷於錯誤,依指示請劉彥豪代為匯款。 由劉彥豪於109年3月30日12時40分代為匯款 5萬 葉家其申辦之台灣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30日12時43至44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0樓所設之新光銀行ATM 20,005、20,005、10,005 蘇嘉榮 吳廣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恆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陳慶森(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29日17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慶森佯裝為友人佯稱需借款,致陳慶森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匯款。 109年3月30日11時12分 5萬 葉家其申辦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30日11時36至38分 無記載 2萬0,005、 2萬0,005、 2萬0,005、 2萬0,005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吳廣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恆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游振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29日19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游振廷佯裝為友人CHRIS佯稱需借款,致游振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匯款。 109年3月30日11時17分 3萬 葉家其申辦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吳廣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恆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張玉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31日16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張玉琳佯稱網路系統錯誤,致張玉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匯款。 109年3月31日16時59分至17時2分 49985、24123 葉家其申辦之台灣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31日17時17至19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0樓所設之新光銀行ATM 20,005、20,005、20,005、14,005 蘇嘉榮 吳廣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恆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民國)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款人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郭淑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8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郭淑女佯裝為友人蔡襄理佯稱需借款,致郭淑女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匯款。 109年4月9日15時10分 9萬 白恆吉申辦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9日15時31至37分 臺南市○區○○路0號「○○郵局」 2萬、 2萬、 2萬、 2萬、 9,000 蘇嘉榮 蘇嘉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張雅晴(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11日20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張雅晴佯裝為網路系統錯誤,致張雅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匯款。 109年4月11日21時48分 45,678(不含手續費) 段葳申辦之金門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11日21時35分至22時8分 臺南市○區○○路0號「○○郵局」 2萬、23,000、 6萬、 28,000 蘇嘉榮 蘇嘉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葉沛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11日20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葉沛君佯裝為網路系統錯誤,致葉沛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匯款。 109年4月11日21時25至55分 29,912。13,570、29,985、11,970(不含手續費) 段葳申辦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嘉榮 蘇嘉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陳俞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8日15時16分許以LINE將陳俞蓉加入好友,並佯裝為友人黃菁菁佯稱需借款,致陳俞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匯款。 109年7月29日11時22分 10萬 李家琦申辦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29日12時59分至13時 臺南市○區○○路0號「○○郵局」 6萬、 4萬 蘇嘉榮 蘇嘉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楊夏妹(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日17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楊夏妹佯裝為網路系統錯誤,致楊夏妹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匯款。 109年8月1日18時35分、49分 29,988、 29,988 劉慶昌申辦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1日18時46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京城銀行○○分行」 20005、15005 蘇嘉榮 蘇嘉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8月1日19時3至4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路郵局」 20,005、 10,005 6 蕭慧薰(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30日21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蕭慧薰佯裝為網路系統錯誤,致蕭慧薰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匯款。 109年7月31日18時53分 29,213 鍾士鈞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31日18時56分 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分行」 1,000 蘇嘉榮 蘇嘉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7月31日19時16至17分 臺南市○區○○路0號「○○郵局」 2萬、 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