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郭隆興 張仕旻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複 代理人 賴巧淳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 李鳳翔律師追加 原告 郭陳貴枝 郭建成 郭玲慧 郭純岑 郭張素貞 郭仕政 郭怡珊 郭淑仁 黃嚴弘 黃瓊儀 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隆興 被 上訴人 郭清茂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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