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17號
TNHV,111,重上,17,202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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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郭隆興
張仕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巧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
李鳳翔律師
追加 原告 郭陳貴枝
郭建成
郭玲慧
郭純

郭張素貞
郭仕政
郭怡珊
郭淑仁
黃嚴弘
黃瓊儀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隆興
被 上訴人 郭清茂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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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