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國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權桓
代 理 人 謝銘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109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件更審程序之全部法庭錄音 內容,以利於書狀表明應陳述之事項,維護法律上利益,請 准予交付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如本更審程序有其他法庭錄音,請求一併准交付等語。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據聲請人敘明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明瞭開庭內容,有其法律上利益, 且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 保密之事項,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 規定,得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 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