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47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湯尼(GROOTJEN ANTONIUS JOHSNNES)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月6日106年度抗字第31號確定裁定及111年9月14日111年度聲
再字第42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
。然查:(一)聲請人於111年9月23日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
,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二)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
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
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
定,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顏淑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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