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1年度,55號
TNHV,111,聲,55,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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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李權桓(原名謝瓊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梓楠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請求排除 侵害等事件之上訴人,為維護自己法律上利益,明瞭本件更 審程序如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內容,爰聲請本院准予交付錄音 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 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另按交付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 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 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 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3點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請求排除侵害 等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上開事件 現尚由本院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屬實;復據聲請 人敘明聲請交付本院更審程序全部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所欲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 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 請關於法庭錄音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應依前



揭規定交付費用,且此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 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 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附表:
編號 准予交付之日期(年/月/日) 1 110年3月25日 2 110年4月22日 3 111年8月10日 4 1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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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