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111年度,1號
TNHV,111,建上,1,202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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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樸拓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聖偉
訴訟代理人 沈宜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羅上宇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退還裁判
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具狀撤回其就室 內設計暨裝修工程承攬合約書工程款新臺幣(下同)3,649, 349元部分之上訴,聲請退還該部分第二審裁判費3分之2等 語。
二、按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得於撤回後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上開規定於當事 人撤回上訴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固定 有明文。惟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當事人終止無益或 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 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 ,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 38號裁定參照)。
三、查聲請人上訴後,雖於111年8月17日具狀撤回其就室內設計 暨裝修工程承攬合約書請求工程款部分之上訴(本院卷第15 9頁),惟本件訴訟既未因上訴人撤回前開部分之上訴,致 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退 還該部分裁判費3分之2,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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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樸拓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