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鄭宗欽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上訴人 林文旗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3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70
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知訴外人王品斐為伊配偶,仍 與王品斐自民國(下同)105年起即有男女不當交往關係, 並曾於108年6月4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3日,由被上訴人 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王品斐入住M宿汽 車旅館房間私會,分別達3小時、3小時、2小時之久,又於 同年月26日與王品斐參加池王宮神明壽誕活動後,於車內相 擁親吻,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破壞伊家庭及婚姻之圓滿 ,使伊因此精神倍感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 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否認上訴人之主張為真實,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小客車並非伊單獨使用,上訴人又無法提出108年6月 4日、9日及13日,伊駕駛該車搭載王品斐入住之證據,況上 訴人曾向台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該案業經台南地檢署以 108年度偵字第14913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再依上 訴人所提錄影內容,亦不能證實伊與王品斐間有踰矩行為, 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被 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求為判決駁 回上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與王品斐於85年7月23日結婚,育有子女二人均已成年 。
㈡上訴人已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提出離婚訴訟 ,經臺南地院以108年度婚字第359號判決離婚,訴外人王品
斐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9年度家上字第27號駁回上訴 ,該案並於110年12月16日確定(下稱前案)。 ㈢兩造對於原審卷第209頁錄影光碟内容如本院卷第94頁附表所 示不爭執,該錄影光碟亦是蕭文昌於前案(前案一審卷㈠第9 3頁)所證述當日之情形。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有無破壞上訴人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 ㈡上訴人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100萬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理由
㈠被上訴人有無破壞上訴人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 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 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 ,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 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以上開方法破壞伊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為被上訴人 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依上開規定,自應由上訴人就被 上訴人有破壞伊與王品斐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事實負 舉證之責。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王品斐二人曾於108年6月4日、108 年6月9日、108年6月13日至M宿汽車旅館投宿3小時、3小時 、2小時20分鐘;108年6月22日及同年月26日在被上訴人自 小客車上幽會侵害伊之配偶權,固據提出原證二編號一錄影 檔及譯文(下稱編號一錄影譯文,見原審卷第31至32頁)、原 證二編號二聲音7之錄音檔譯文(下稱編號二聲音7譯文,見 原審卷第33至43頁)、臺南地檢署向M宿汽車旅館調閱,經該 旅館函覆臺南地檢署之108年12月3日1081203001號函文及所 附之住休紀錄(下稱1081203001號函文,見原審卷第47、49 頁)為證。經查:
⑴被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曾於108年6月4日、6月 9日及6月13日,入住M宿汽車旅館等情,有1081203001號函文 及所附住休紀錄可證。惟汽車之駕駛人未必為汽車之所有權 人,該000-0000號汽車雖於上開時間至M宿汽車旅館休息,然 1081203001號函文說明二以其旅館之監視影像保存僅有50日 ,臺南地檢署向其調閱監視影像時,影像資料已被覆蓋而無
法提供(見原審卷第47頁),故被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 000號汽車縱於108年6月4日、108年6月9日、108年6月13日有 入住紀錄,並無法認定是何人開車前往住宿或休息。證人王 品斐原審陳稱:伊沒有與被上訴人去過M宿汽車旅館,伊沒有 去過這家(M宿)汽車旅館(見原審卷第195頁)等語,嗣於本 院固證稱:「〔有無跟林文旗去過(M宿汽車旅館)?〕有。(什麼 時間?)忘記。(為什麼會跟林文旗去M宿汽車旅館?)那是花 園旅館也可以唱歌。」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然係在表達 其與被上訴人前往該花園旅館唱歌,並未有踰距之行為,則 依其前後不一之證述,是否可認其確曾與被上訴人去M宿汽車 旅館為踰距之行為,尚非無疑。1081203001號函所附之住休 紀錄是否係被上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搭載王品 斐前往M宿汽車旅館休息,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已如上述,自 不能遽認被上訴人有破壞上訴人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 情事。
⑵上訴人雖提出編號二聲音7譯文,並主張係伊與王品斐於108年 6月26日後之3、4天內在家中與上訴人之對話,惟依該譯文 內容,王品斐固曾提及伊曾與「他」相約去汽車旅館,並幫 「他」按摩,然對話中之「他」是否為被上訴人,自譯文前 後文並無從得知,無從逕為不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再參諸 王品斐證稱「(是否認識林文旗?)認識,我們是鄰居。(有 無男女感情關係?)我拒絕回答,我們就是鄰居。」等語(見 本院卷第91頁),亦無從證明王品斐與被上訴人確有逾越男 女間正常社交範疇之行為。
⑶上訴人另主張:108年6月22日王品斐與被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車 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上幽會,因王品斐月經來潮,因而未 入住汽車旅館云云,並舉附表一編號13之譯文內容中王品斐 陳稱「最近一次是禮拜四下午,以後就沒去了,之後遇到他 腳痛,又去台北,再來就被抓了,所以沒有再去…,我為什 麼會拿那包,是因他去台北,遇我月經來,他才交代…。」 等語為據。惟依此部份譯文內容,王品斐並無陳稱伊與被上 訴人在汽車幽會之事,譯文中「就沒去了」、「所以沒有再 去」,究竟「沒有再去何處」,是否即為上訴人所指「沒有 再去汽車旅館」,無從得知,自無從據以推論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及王品斐因為沒有去汽車旅館,當天即在汽車上幽 會乙節為真。
⑷上訴人雖又主張:被上訴人、王品斐二人於108年6月26日晚 上10時許,將車輛停放在台南市安平區之停車場,兩人進入 後座後大約十分鐘,伊前去敲車窗,當場見及兩人相擁親吻 且被上訴人之手從衣領伸進王品斐之胸部撫摸云云,並引證
人蕭文昌於前案之證詞及提出錄影光碟一份(下稱系爭光碟) 為據。惟查:
①證人即上訴人友人蕭文昌於前案固證稱:「(陪同上訴人)一 直(跟監)跟到安平的弘濟宮,…我看到車裡面的兩個人(王品 斐及被上訴人)抱在一起,渾然忘我,兩個人還有接吻,男 生還撫摸女生的胸部,後來我們跑去貨車旁邊,我就問原告 你要不要抓,原告(上訴人,下同)猶豫了一下,後來決定說 要抓,我們就又跑回去車旁邊,原告就敲車窗,男生就跑下 來,女生在車裡面整理衣服才下來,後來男生要先開車離開 ,我記得有跟男生說你車號幾號,警察會去找你,後來男生 就開車走了,接下來就是兩造在停車場吵架,然後警察就來 了。」、「我第2次回去(敲車窗的時候)他們還抱一起渾然 忘我,不知道我們又出現第2次,原告才會很生氣的敲車窗 。」等語(見前案一審卷第93頁)。
②惟系爭光碟錄影內容經本院勘驗其結果,可分為11段,分別 為如附表三所示,其錄影內容並無蕭文昌所證「被上訴人與 王品斐接吻,男生(被上訴人)還撫摸女生(王品斐)的胸部及 他們還抱一起渾然忘我」之畫面,兩造對於本院勘驗之內容 如附表三所示及該內容與蕭文昌證稱陪同上訴人去跟監之日 期為同一天之事實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㈢),是蕭文昌上開①之 證述內容與附表三系爭光碟錄影內容相異。再者,本件案發 時係晚間10時許,參以兩造不爭執之附表三編號1、4、5勘 驗結果,其「轎車鏡片全黑無法透視」、「畫面全黑」、「 畫面近乎全黑」,則蕭文昌如何能透過「鏡片全黑之轎車」 ,在視線不佳之晚間10時許看見車內「男生撫摸女生的胸部 及他們還抱一起渾然忘我」之情?實啟人疑竇。參酌王品斐 亦證稱:伊並無蕭文昌上開所證述之事實(即與被上訴人互相 接吻、擁抱之事實,見本院卷第90頁),則蕭文昌證稱「被 上訴人與王品斐接吻,男生(被上訴人)還撫摸女生(王品斐) 的胸部及他們還抱一起渾然忘我」乙節,難認可採。 ③至上訴人提出編號二聲音7錄音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譯文內容 ,亦不足以證明108年6月26日晚上被上訴人與王品斐確有相 擁親吻及撫摸王品斐胸部之事實,自不能為不利被上訴人之 認定。
㈡上訴人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100萬元有無理由?
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王品斐二人於108年6月4日 、108年6月9日、108年6月13日到M宿汽車旅館投宿3小時、3 小時、2小時20分鐘;108年6月22日在被上訴人自小客車上 幽會;及108年6月26日在被上訴人自小客車上幽會,從而上
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破壞伊與王品斐 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195條第1 項、第3項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即無可採。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195條第1項、 第3項規定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並駁回其假執之聲請,即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附表一(見原審卷第292至293頁)
編號 發話人 對話內容 1 王品斐 他就是這樣,你想他有可能在公園做那個嗎?不可能啦,他很厲害啦,我不會騙你啦。我們都在哪裡?我跟你講,都在汽車旅館,沒有去別的地方,他連去飯店都不要,我曾跟他說過,他都不要,他都不要,他說那很危險,他很厲害的。 2 鄭宗欽 你跟我說那一間? 3 王品斐 就那一間啊! 4 鄭宗欽 哪一間? 5 王品斐 啊就就科工區那一間而已啊!沒有別間啊!就你拍到那一間啊。 6 鄭宗欽 妳就名子(字)要講出來。 7 王品斐 你不是有去裡面把東西拿出來? 8 鄭宗欽 對啊,問題是我們要有證據。 9 王品斐 啊就那一間而已啊!… 10 王品斐 啊就跟你說科工區那間而已啦,什麼名字,我也沒在記。… 11 王品斐 他很厲害,他從來在line都只寫說去按摩而已,說咱們去科工區按摩,他從來不會留下字眼,他不會跟我打情罵俏,他是老手,他怕有一天被抓到把柄,LINE裡都沒什麼東西。為什麼你有拿到精油?因為我真的有替他按摩。… 12 王品斐 他一開始是找我去唱歌、吃飯,幾次以後找我去可樂娜裡面,有一次又找我去時,說要不要幫他按摩一下,我說要在哪裡按摩、我也沒帶精油,拿了精油就進去唱歌,在裡面就叫我幫他按摩腳,按摩腳,他就在那裡毛手毛腳,回來後就跟我說又要按摩,我說好啊,又沒怎樣,他說對啊,就說咱們去別處,他就載我去了啊,他跟我說按摩,我怎知道?啊真的說按摩,到現在也還說按摩,所以我說他很厲害啊。… 13 王品斐 最近一次是禮拜四下午,以後就沒去了,之後遇到他腳痛,又去台北,再來就被抓了,所以沒有再去…,我為什麼會拿那包,是因他去台北,遇我月經來,他才交代…。
附表二(見原審卷第297頁)
編號 發話人 對話內容 1 王品斐 那天去,也沒做什麼,在公園轉一轉,就回來了啊,在公園能做什麼,我一開始就坐在後座,其他人先下車後,他把我載去那裡,因我的車停在洪仔他家的停車場,他就說叫我等一下,他再載我逛一下,他說我們在這裡坐5分鐘、10分鐘就好,他就從前面下來,他看 看旁邊沒人,就進來,啊他進來一定是坐我旁邊,把我手牽著,就這樣而已,你就來了啊。…啊,又沒怎樣,你有夠傻,你不會等到怎樣時才拍?你有夠傻,啊他手伸在我這裡啦,又沒怎樣。
附表三(見本院卷第94至96頁)
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對話內容皆為台語) 錄影內容 1 3:00-3:30 無對話內容 鏡頭接近銀白色轎車後,再離開轎車,轎車鏡片全黑無法透視 2 3:30-3:31 男C:我這堵這,但是看不到。 男B:沒有關係阿,給他看,給他敲門 鏡頭照這路面 3 3:31-3:41 男B:阿現在不知道到底是什麼情況 男B:車子就還沒動 鏡頭續照這路面 4 3:41-3:49 男C:他車堵這,兩個人在裡面 男C:照不到拉 畫面全黑->路面畫面 5 3:50-4:45 無對話 畫面近乎全黑->路面畫面 6 4:45-5:05 男C:要不要直接去敲門 男B:你現在去敲門,也看不到裡面是不是在做,是不是在車震 畫面照這男子上半身 7 5:05-5:25 男C:可是你現在如果沒有去做 男B:現在就是說,不管他們有沒有在做,你就跟他說,你要想清楚。 男C:現在就是說,不管他們有在車震沒有在車震,你就跟他說你們兩個在做啥? 男B:對阿,叫他們解釋清楚阿 男C:我要告他妨礙家庭,然後叫警察 畫面照路邊車子(非欲抓姦轎車)旁 8 5:25-5:31 男A:阿他們就說他們在聊天。 男B:聊天,你們在這裡聊天,多久了你們知道嗎? 畫面照這男子上半身 9 5:32-7:04 男C:要快點決定,阿不然照你說的他們如果沒多久要快點處理,不然就沒機會了。 男A:好啦 男B:如果要,就去了,啊我全程錄影,我一開始就錄影了,今天的日期時間都有說,如果ok我們就去了,阿進去敲門都沒差了拉。 男A:沒要緊拉。 男:B阿就去敲門,別緊張,加油,我們都在,我們陪你去 男A:阿去就開們,然後說你們在幹嘛,這樣就好? 男B:他們應該大致上會回說沒做什麼啦,阿沒做什麼你就說你們停在這裡有夠久,我們觀察你們很久了,你跟那個男的說我要告你們兩個妨礙家庭,你就馬上打電話叫警察,你跟他說完就馬上把電話拿起來講。 男A:阿電話我應該要怎樣? 男B:沒阿,你跟警察說我要控告妨礙家庭,地點在安平停漁船這裡,港上灣這裡。 男A:你不能幫我打電話嗎? 男B:我不能幫你講阿,我不是當事人,但是我幫你錄影了,阿如果要現在可能要走了。 畫面照這男子上半身 10 7:04-7:28 男B:直接敲門 走近欲抓姦之深色轎車,並直接敲深色轎車車門 11 7:29-7:42 開始爭吵 男A、B、C:你們在幹嘛,麥造 (一直爭吵) 在深色轎車附近,開啟深色轎車門,車內下來白衣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