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101號
TNHV,111,上易,101,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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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陳永鐘
被 上訴 人 陳新溪
訴訟代理人 陳永松
顏伯奇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安順

陳福志
陳德忠

陳家平
陳德安
陳榮輝

陳榮昌
陳郭玉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勝
被 上訴 人 陳焜星
陳然欽

陳永豊臺北市○○區○○里○○○路0段00
巷0號0樓
陳東波
陳建良
陳素卿
陳宜燕
陳昆富
陳秀華

陳明仁
陳哲成
陳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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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