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01號上 訴 人 陳永鐘 被 上訴 人 陳新溪 訴訟代理人 陳永松 顏伯奇律師被 上訴 人 陳安順 陳福志 陳德忠 陳家平 陳德安 陳榮輝 陳榮昌 陳郭玉桂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勝 被 上訴 人 陳焜星 陳然欽 陳永豊 住臺北市○○區○○里○○○路0段00 巷0號0樓 陳東波 陳建良 陳素卿 陳宜燕 陳昆富 陳秀華 陳明仁 陳哲成 陳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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