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吳佳蓉
被上訴人 吳清烈
吳張良時
吳銘渝
吳陳綉貞
吳智煒
吳麗卿
吳麗秋
吳麗芬
吳明晳
吳張美麗
吳孟珍
吳孟恩
吳孟庭
陳美容
陳昱璇
吳鴻賓
吳禕民
吳鴻裕
陳吳芳子
林吳惠美
吳秀琴
吳秀霞
吳秀華
吳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
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吳明皙」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明晳」。另附表一編號13關於「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