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侵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昱瑋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
侵訴字第40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691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陳昱瑋於民國104年7月中旬在石榴夜市附近對丙女強制性交犯行)。
事 實
一、陳昱瑋(綽號大條)因從事砂石車駕駛為業,而於民國104 年4 月間結識同事代號0000-000000B號男子(下稱甲男)、 甲男當時的同居女友代號0000 -000000A 號(下稱乙女), 及乙女的女兒代號0000-000000 號(91年7 月生,下稱丙女 ,領有輕度智能障礙的身心障礙手冊),陳昱瑋平日出車時 ,因甲男偶爾會載乙女出勤,陳昱瑋偶爾即受甲男委託,幫 忙附載丙女出勤,以免無人照顧在家的丙女。
二、於104 年7 月16日(丙女報案、驗傷時間)前之中旬某日晚 間,陳昱瑋與甲男、乙女、丙女相約在雲林縣斗六市石榴夜 市(案發當日並未開市)附近的某熱炒店用餐,甲男因騎機 車搭載乙女前往,乃委託陳昱瑋騎機車載送丙女,陳昱瑋明 知丙女當時是未滿14歲之國中生(但無證據證明陳昱瑋知悉 丙女領有上開身心障礙手冊),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 性交之犯意,於騎機車附載丙女前往的途中,逕行將機車騎 到石榴夜市附近某隱密之大排水溝旁,拉開自己的褲子拉鍊 及脫去丙女之外褲、內褲,讓丙女坐在機車上,再以其陰莖 插入丙女陰道內,期間丙女有以出手推打陳昱瑋、想要跳車 離開、對騎腳踏車經過該處的友人曾○隆(同樣為輕度智能 不足之人)呼救等方式,表達自己不願意的態度,陳昱瑋仍 不予理會,即以此違反丙女意願之方式,對丙女為強制性交 行為1 次,陳昱瑋得逞後,再故若無事地載送丙女前往熱炒 店與甲男、乙女會合。嗣相隔幾日,丙女向乙女表示不想再 坐陳昱瑋的砂石車,並說陳昱瑋是變態,經乙女詢問後,丙 女才說出上開遭陳昱瑋性侵情事,甲男、乙女遂於104 年7 月16日帶同丙女前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警,而查獲上 情。
三、案經乙女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本院審理範圍:
本案檢察官除了起訴被告本次犯行以外,另起訴被告尚在10 4年4月間某日,在雲林縣斗六市車場往返南投縣之砂石場途 中,將砂石車停放在某路邊,在砂石車內對丙女強制性交1 次犯行,業經本院上訴審以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02號判決撤 銷原審有罪之認定,改判被告無罪(本院更審卷一第33頁) ,經最高法院本次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判決駁回檢察官 之上訴而無罪確定(本院更審卷一第59頁)。該部分即非本 案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㈡證據能力方面:
⒈本案以下認定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據中,部分雖屬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於本院乃同意其證據能力(本院更審卷一第179頁以下)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並無違 法不當情事,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乃有證據能力。
⒉關於甲男之104 年9 月19日警詢筆錄,丙女友人曾○隆之104 年8 月16日、9 月19日警詢筆錄:
曾○隆、甲男上開警詢筆錄,被告及辯護人則不同意作為證 據使用(本院更審卷一第181頁),復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 所定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規定,即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使用。二、被告的答辯:
㈠被告於訴訟中的答辯:
被告經過訊問後雖然坦承:①伊因從事砂石車駕駛為業,而 於104 年4 月間結識甲男、乙女、丙女,知悉丙女當時是國 中一年級學生,是未滿14歲之人,平常開砂石車出勤時偶爾 會受甲男拜託,幫忙照顧丙女而附載丙女出車。②伊僅曾於1 04 年7 月中旬某日(7月16日前)晚間,與甲男、乙女、丙 女相約在雲林縣斗六市石榴夜市某熱炒店用餐,而由伊騎乘 機車搭載丙女前往,途中伊有騎乘機車將丙女載至石榴夜市 附近某大排水溝旁等情。
惟被告仍矢口否認有對丙女為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104 年7 月中旬某日(7 月16日前)晚間某時許,也是甲男請伊 幫忙騎車載送丙女的,伊因為尿急才會將機車騎到比較隱密 的大排水溝旁,伊的機車起步時,丙女向後仰,說脖子有受 傷,伊就用手幫丙女推拿脖子,當時曾○隆確實有騎腳踏車
經過,伊不知道為何丙女呼叫曾○隆,曾○隆不停下來,可能 當時丙女一直在跟曾○隆生氣,之後伊就載丙女去熱炒店與 丙女父母會合,伊沒有對丙女強制性交等語(警卷第1 至5 頁;偵卷第34至36頁、第72至79頁;原審卷第189 至190 頁 反面)。
㈡被告於訴訟外向甲男的答辯:
甲男於知悉被告性侵丙女後,曾於104年7月26日撥打電話質 問被告並存證,被告於知悉甲男有錄音的情形下(見偵查卷 第35頁被告供述),向甲男辯稱略以:伊當天要尿尿,所以 繞到夜市附近巷子,從水溝附近出來,伊騎車的時候,丙女 差點跌下去,因為丙女說脖子痛,伊告訴丙女「不然你轉過 來,坐好,腳跨在我腳,比較不會跌下去,我幫你抓抓」, 剛好「那個小孩來」(指曾○隆)之情節(警卷第39、40頁 。被告於原審、本院審理過程對於該份通聯譯文並沒有意見 ,見原審卷第183頁反面,本院更審卷第69、76頁以下)。
三、經查,被告上開犯行,迭經丙女於偵查、審理中證述如下: ㈠丙女於104年7月21日檢察官面前證稱:...(你跟「大條」出 去時,都去那裡,有無到特定地方?)有一起出去吃飯,我 就坐「大條」的機車,他就載我到石榴夜市旁邊暗暗的水溝 。(這是何時的事情?)上個禮拜。(他去水溝那裡有對你 做什麼事?)我不敢說。(「大條」有沒有抱你?)有。.. .(有沒有脫你的褲子或是裙子嗎?)有。(有無脫掉你的 內褲?)有。(「大條」有沒有脫掉他自己的衣服及褲子嗎 ?)有脫掉褲子。...(他脫你褲子之後,有做什麼?)有 。(他有用他生殖器插入你的尿尿地方?)有。...(你有 沒有打他或是阻止他,叫他不可以?)有。(他還是繼續做 ?)是。...(在石榴夜市的時間是上個禮拜?)是。...( 所以有對你強制性交的人是「大條」?)是。(你記得是兩 次?)一次在砂石車,一次在石榴夜市,在砂石車上應該有 很多次,但是詳細時間我記不起來。...(在石榴夜市只有 一次?)是。...(在石榴夜市,「大條」是在摩托車上對 你強制性交?)是。(看的人是誰?)他人在外面,他是我 朋友(警卷第22頁以下)。
㈡丙女於106年10月17日在原審證稱: ⒈(妳剛剛說大概有第四次,我們剛剛回憶了三次,還有第四 次嗎?)第四次是因為他下班了,然後他看見我們,他就要 約我說要帶我出去,然後我很害怕,我就不要,我拉著我媽 媽的手。...(妳有跟媽媽說「因為陳昱瑋是變態」,是這 樣嗎?)有。(第四次是發生在陳昱瑋想要載妳去石榴夜市
之後嗎?)他說他要載我去買東西...(現在我要問104年7 月15日晚上,妳大概還記得那天發生什麼事嗎?)我記得。 (104年7月15日,妳有沒有跟媽媽,還有媽媽的男朋友以及 陳昱瑋去吃熱炒?)有。...(妳原本在哪裡,妳是從哪裡 出發去熱炒店的?)家裡。(那個時候家裡本來有誰?)爸 爸、媽媽。...(原審卷第125頁。104年7月15日並非本院認 定的性侵日期,詳下述,但並不影響起訴事實的同一性)。 ⒉(陳昱瑋有沒有騎機車載過妳?)有。(他載過妳幾次?) 一次。(那我就是問妳這一次,他為什麼會騎機車載妳?) 我不知道。(他這次載妳去哪裡?)我不知道,忘記了。( 陳昱瑋載妳的途中,有沒有把機車停在路邊?)有。(他停 在路邊以後,對妳做了什麼事?)他把我的褲子脫掉。(妳 的褲子被脫掉的時候,妳是坐在陳昱瑋的機車上嗎?還是已 經下車了?)坐在陳昱瑋的機車上。(陳昱瑋當時是坐著, 還是站著?)站著。...(他把妳的褲子脫下來以後,他對 妳做了什麼事情?)他自己也把他的褲子脫掉,然後做了.. .就是..怎麼講。...(他脫妳的外褲,有把妳的內褲也脫掉 嗎?)有。(所以妳當時下半身是裸著的,坐在陳昱瑋的機 車上?)對。...(陳昱瑋有用他的生殖器,插入妳的陰道 裡面嗎?)有。(陳昱瑋用生殖器,插入妳的陰道裡面的時 候,他是站著,還是坐著?)站著。(妳那個時候仍然坐在 機車後座嗎?)對。(他站在哪邊?)我旁邊。...(他插 進妳的陰道的時候,有變換過其他的姿勢嗎?...)有。... (他有沒有坐在機車上面,然後讓妳也坐在他的腿上?)有 。...(你們面對面,然後妳坐在他的腿上?)對。...(陳 昱瑋把他的生殖器放進妳的陰道裡面的時候,妳有無反抗? )有。(妳怎麼反抗他?)想要跳下車(原審卷第126頁反 面至第129頁反面)。
⒊(當時周遭有無其他人?)突然有一台腳踏車騎過去看到。 (腳踏車上面的人妳認識嗎?)認識。(他叫什麼名字?) 曾○隆。...(那台腳踏車經過的時候,有停在附近嗎?)他 沒有停,我一直叫他他都沒有停。(妳一直叫他,他都沒有 停?)對。(妳那個時候叫他,是因為妳同時在被陳昱瑋強 制性交、不舒服才叫他的嗎?)對。(妳是怎麼叫的?)我 直接大聲叫他的名字。(他有停車嗎?)完全沒有。(妳覺 得他是完全沒發現嗎?)他有看到。(妳怎麼知道他有看到 ?)他轉過來看到我們。(他轉過來看到你們的時候,妳當 時是坐在車上嗎?還是被抱離車邊?)坐在機車上。(那個 時候陳昱瑋也坐在機車上嗎?)對。(所以那個時候,就是 妳剛剛跟我講的,陳昱瑋坐在面對機車後方,妳跟他面對面
的時候嗎?)對(原審卷第129頁反面至第131頁)。 ⒋(之後大概隔了多久,他才穿上褲子?)大概隔了一、兩分 鐘。(大概隔了一、兩分鐘,他就把褲子穿上了?)是。( 妳也有穿回妳的褲子嗎?)對。(是妳自己穿的,還是他幫 妳穿的?)他幫我穿的。(你們兩個人都穿完褲子以後,他 又騎車載妳了嗎?)對。(他騎車把妳載去哪裡?)載回爸 爸、媽媽身邊。(爸爸、媽媽那個時候在哪裡?)在吃飯。 (在餐廳吃飯嗎?)對。(所以他是把妳載去一家餐廳?) 對。(那家餐廳在石榴夜市的旁邊嗎?)附近。(陳昱瑋有 跟妳一起下車進去餐廳嗎?)有(原審卷第131頁至第132頁 )。
⒌(妳有跟爸爸、媽媽講到,這次他中途停車,對妳為強制性 交行為的事情嗎?)有。(妳是在什麼時候跟爸爸、還是跟 媽媽講的?)7月份。(是發生後的幾天後嗎?)對。(大 概隔幾天?)兩、三天。(妳是跟爸爸講,還是跟媽媽講? )媽媽。(跟媽媽講之後,陳昱瑋還有沒有想要來載妳?) 有。(陳昱瑋來載妳的時候,妳有跟媽媽講不要讓他載嗎? )有。(妳有說為什麼不要讓陳昱瑋載嗎?)不太記得。( 妳有跟媽媽說過「陳昱瑋是變態」嗎?)有。(妳會說「陳 昱瑋是變態」的原因,是因為他違反妳的意願,把生殖器放 進妳的陰道裡面嗎?)是。(原審卷第132頁反面至第133頁 ,以上均為檢察官詢問)
⒍(辯護人問:妳剛剛說7月15日那天,陳昱瑋有騎機車載妳去 吃飯?)對。(當天去吃飯的有誰?)我爸爸、媽媽。(有 沒有妳爸爸、媽媽的朋友?)沒有。(曾○隆有沒有去?) 我不知道。(你們吃飯的地方,是在什麼路上?)夜市附近 。(附近是不是有榴中派出所?)對。(是不是在榴中派出 所斜對面?)我不太知道(原審卷第137頁反面)。...(被 陳昱瑋性侵的過程中,妳有沒有大哭?)有。(妳有沒有求 救、呼叫?)有。(大叫嗎?)他把我的嘴巴捂起來,我叫 不出來。(曾○隆怎麼會突然出現?)他騎腳踏車過去。( 妳有叫他嗎?)有。(他沒有理妳?)他有看我一下就走了 ...(原審卷第139頁)。
⒎(辯護人問:陳昱瑋載妳去吃飯的時候,派出所就在附近, 妳怎麼沒有直接去報警?)找爸爸、媽媽比較快。(辯護人 問:當天妳有沒有跟爸爸、媽媽說陳昱瑋非禮妳?司法詢問 員:吃飯那天,妳有沒有跟爸爸、媽媽講發生那件事情?) 我是等陳昱瑋走了之後才講的。...(審判長:剛剛證人左 手拿麥克風高舉,是準備要打律師的動作嗎?)(司法詢問 員:是)(審判長:是表示她的氣憤,想要打律師?)(司
法詢問員:對)(審判長:她在敲什麼?椅子嗎?)(司法 詢問員:對,她現在讓你知道她剛剛的情緒,所以她很害羞 地在敲她的沙發)(原審卷第140頁正反面)。 ⒏(審判長問:...剛剛被告陳述意見的過程,證人站起來,左 手握著麥克風,一直盯著螢幕看,丙女,妳剛剛這個動作是 怎麼回事?)不然他說的是怎樣。(審判長問:法官是在問 ,妳剛剛那個動作是什麼意思?)很生氣(原審卷第148頁 反面)。
㈢丙女於108年12月10日本院上訴審中也證稱:(在104年7月中 旬某日晚上,妳跟媽媽、養父及被告是否相約斗六石榴夜市 某個熱炒店用餐?)有的。(事件發生至現在為止已超過4 年多,你如何記得此事?發生何事令你印象深刻?)因為我 在南投機構收到要去貴院審理傳票,我從那刻起就開始想要 如何陳述。(那日是否被告騎機車載你?)是的。(那日為 何不是由媽媽或養父載你,而是由被告載你?)因為不能三 貼,怕被罰,媽媽還是爸爸叫我去坐被告機車。(你父母騎 乘一台車?)是的。(那日與曾○隆是否相約一同前去夜市 吃熱炒?)是的。(他如何去的?)他騎腳踏車跟我們會合 。(你坐被告機車是否是此輛摩托車?審判長諭知提示上訴 審卷第495頁)是的。(你坐被告的機車從何處出發前往夜 市?)從我媽媽那裡出發。(妳與父母的機車一起出發?) 是的。(後來妳跟媽媽的機車是否途中有分散?)被告騎車 比較快,我父母騎車比較慢。他突然帶我去一個地方。(你 所謂的某個地方,是否是上一回法官在108年5月23日下午3 點到現場履勘的地點?)是的。...(被告對你性侵之地點 ,是否是在機車上面?)是的。(你們二位都坐著?)我坐 著,他站著。...(你覺得被告性器官是否與你性器官結合 ?)有的。...(那時都不知道要推開他?)我有推開,他 硬拉著我不給我推開。(過程中你朋友曾○隆是否騎腳踏車 經過?)有的,我有叫住他,他有看到,他就騎走了。(案 發已經晚上,地點偏僻空曠,路燈是否有照到你們停車地點 ?)沒有。(你們停車地點距離路燈約多遠?)沒有很遠。 (那時路燈是否有亮?)有的,他停在有亮與沒亮的地方。 ...(你如何判斷曾○隆有騎腳踏車經過?)我看得清楚他的 腳踏車及他本人,借助路燈可以看清楚。(你叫住曾○隆, 他如何反應?)他有停下來又騎車騎走了,他有轉過來看我 ,我一直叫他。我與被告一直發生性關係。(案發時104年7 月,那時你的就學程度為何?)國中二年級快升上國三。.. .(本件你如何處理?)我同學說,可以找我家人或警察, 我想我找家人好了。有次我養父跟被告下班,被告說他要載
我,我拉我媽的手說我不要跟被告去,我手一直抖,我媽帶 我去買東西,我媽詢問我怎麼了,我全部跟我媽媽講了(本 院上訴卷第564頁以下、第573頁以下)。四、就案發當天的情況,及丙女於案發後開始對被告有強烈的反 感情緒,及被告犯行被發現的過程,則經乙女證述如下: ㈠乙女於104年7月21日陪同丙女應訊時,在檢察官面前證稱: 被害人有輕度智能障礙,「大條」是我同居人的同事。(你 們怎麼知道被害人有被「大條」強制性交?)「大條」請我 們去石榴夜市吃東西,「大條」載被害人,我們沒有遇到「 大條」,有人看到她跟「大條」在摩托車上,那裡很暗,就 看到被害人,那個人有看到被害人有晃動。(在砂石車上被 強制性交,你如何知道?)有一天「大條」要載他,被害人 說不要,他說「大條」很變態,被害人才跟我講這件事情, 因為之前不敢講,怕被我罵(警卷第26頁以下。本院註:丙 女告知乙女遭被告性侵後,經乙女、甲男追問後,丙女有告 訴甲男、乙女:曾○隆經過大排水溝旁有看到,詳見下述甲 男證詞)。
㈡乙女於107年6月6日本院上訴審證稱:(提示偵卷第63頁,妳 曾證稱「104年7月15日20時有一起去石榴夜市吃東西,甲男 載我,陳昱瑋載丙女」,是否正確?)正確。(日期是否正 確?)我忘記了,但是真的有這件事。(你們4、5個人一起 去石榴夜市吃熱炒總共幾次?)只有這一次。...(甲男說1 04年7月15日去吃熱炒,隔天下午丙女躲在妳身邊說媽媽, 陳昱瑋是變態,不願意去陳昱瑋的車上,有無意見?)沒有 意見。(何時?)我忘記了。這件事都是我先生在處理的, 他比我瞭解。...(照甲男所述,你們104年7月15日去吃熱 炒的隔天,丙女就跟你們說這件事了,時間是否正確?)我 們都在一起,甲男說的是真的。(丙女跟你們說之後,你們 就去報案、驗傷了?)是的。...(提示斗六分局性侵害案 件減述作業報告,你們是104年7月16日20時報警的,有無意 見?)沒有意見。日期我忘記了,但我確實是晚上去報案的 。...(提示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受理疑似性侵害受傷診斷書 ,驗傷時間是104年7月16日21時10分,有無意見?)沒有意 見。(當時說事發時間是104年7月13日,與妳所述不符,有 無意見?)我不知道。...(剛才問妳的時間,妳是說妳何 時去夜市吃東西的?)我真的忘記了。...(甲男剛才說實 際日期他也忘了,可能相差兩、三天,有無意見?)沒有意 見。(去吃熱炒那天與去報案那天,相差幾天?)就是那幾 天左右,我沒有印象了...(有無要求賠償?)給我女兒一 個道歉就好了(本院上訴審卷第210頁以下)。
五、就案發當天的情況,及丙女於案發後對被告有強烈的反感情 緒,及本案被發現的過程,甲男同樣證述如下: ㈠甲男於105年1月20日偵查中證稱:(陳昱瑋載被害人有幾次 ?)10幾次,因為被害人知道陳昱瑋砂石車上有手機玩,他 就會去坐車。(是在何時被害人才不願意去陳昱瑋砂石車? )104年7月15日之後,他就不願意去坐陳昱瑋砂石車,他說 陳昱瑋是變態。(104年7月15日當天你們是要石榴夜市吃東 西?)我們四個人還有曾○隆。(當天是你載被害人母親, 陳昱瑋騎機車載被害人?)是。(何時出發?)當天晚上10 點出發。(陳昱瑋機車先出發?)原本是一起出發,因為我 要回頭找曾○隆一起去,我請他們在派出所紅燈下等,回來 就找不到人了,我們打電話找不到陳昱瑋及被害人,陳昱瑋 手機關機,被害人電話沒有人接,我們回家找也找不到,後 來曾○隆說有看到陳昱瑋跟被害人在夜市旁邊的水溝附近( 本院註:甲男的意思並非指曾○隆吃飯當天說的,詳下述) 。(所以你們有無去水溝附近找?)沒有,他們自己騎機車 出來,中間大約有10幾分鐘至20分鐘。(他們出來時你看到 被害人表情有無異狀?)我沒有注意到被害人,但是陳昱瑋 就是點完菜付錢之後,他就急著要走。(你如何發現被害人 有被陳昱瑋強制性交?)104年7月15日發生後的隔天下午跟 我們講。(被害人講時有無很害怕?)他躲在媽媽後面說陳 昱瑋變態。(在104年7月15日之後被害人不願意去陳昱瑋的 車上?)是(偵查卷第64頁以下)。
㈡甲男於105年4月7日偵查中證述內容大致同上,另補充說明: (後來是曾○隆在石榴夜市水溝旁發現陳昱瑋及被害人?) 當天都沒有講,到了21日到分局時曾○隆才講(偵卷第77頁 以下)。
㈢甲男於107年6月6日本院上訴審證述內容仍與上開情節大致相 符,另補充:伊確定是吃熱炒之後,丙女才不願意搭陳昱瑋 的砂石車,伊之前於筆錄中說「104年7月15日」應該是事後 想起來的,大概在那個時間上下沒有多久,事情一定是在吃 熱炒之後,因為在吃熱炒之前,小孩還沒有排斥陳昱瑋。伊 等聽丙女說陳昱瑋有對她做不禮貌的事,伊等當天就去報案 了,應該是於報案的前一天有去吃熱炒,差沒有很多天,伊 等四人含曾○隆,一起去石榴夜市吃熱炒,就那一次而已。 去夜市吃熱炒的時間是否在報案「前一天」,時間真的太久 ,伊忘記了。伊等帶去警局報案的時候,小孩說是去石榴夜 市那天,就是小孩不見那一天,是最後一次,那時應該是差 一天,最多是二、三天之前。最近一次指的就是去吃熱炒之 前,陳昱瑋載伊女兒,他們人不見了,伊等在找,伊打陳昱
瑋手機,他也都沒有接,結果是曾○隆騎腳踏車,他騎到石 榴夜市的空地,因為當時沒有擺夜市,在一個空曠的地方有 看到陳昱瑋把我女兒的腳抬起來。當時曾○隆都不敢說出來 ,是直到伊女兒把事情說出來之後,才說曾○隆有看到,伊 才知道的,當時伊等知道的時候才會這麼氣憤,才會去報警 的。所以事實上應該是再過兩、三天之後(本院上訴審卷第 204頁以下)。
伊不知道被告有沒有做,但伊只希望,被告如果真的有,我 們也不需要賠償或是什麼,就算是一個道歉,給伊女兒一個 公道,我們不希望法院重判,因為他也有歲數了,伊跟他同 事一場,希望留一條路給他走(本院上訴審卷第216頁)。 ㈣另由前段乙女及本段甲男之證述,加上後述第九段所提到之 本案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可知本案案發時間,應是在10 4年7月16日丙女報案、驗傷前之中旬某日。 六、曾○隆於案發當天晚上確實有騎腳踏車經過案發現場,目睹 被告與丙女身體有密切接觸(丙女雙腳有跨在被告身上), 曾○隆聽到丙女呼叫,卻沒有停下來,業據曾○隆證述如下: ㈠曾○隆出庭作證的背景說明:
曾○隆(當時年約20餘歲)是丙女的朋友,也屬於輕度智能 障礙人士(證據出處詳下述),丙女於本案發生後向乙女說 出遭到被告強制性交後,有說當時曾○隆經過有看到,甲男 帶同乙女、丙女於104年7月21日前往檢察官處製作筆錄時, 曾以其也有很多身上有刺青的朋友,要曾○隆不要畏懼被告 ,要求曾○隆出面製作筆錄,嗣乙女、丙女製作完筆錄回程 中,因丙女說出也曾在104年7月間和曾○隆合意發生性關係 ,甲男一時生氣,曾在回程毆打曾○隆,因此曾○隆於104年9 月19日前往警局向警員表示:遭到甲男恐嚇要指證被告等語 ,嗣後經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曾○隆是誤會甲男的意思,而 對甲男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甲男於104年9月19日警詢筆錄 、曾○隆歷次證述、檢察官對甲男的不起訴處分書(偵5691 號卷第110頁)在卷可參。
另曾○隆因於104年7月間因與未滿十四歲之丙女合意性交, 該部分因曾○隆為輕度智能障礙,經鑑定後辨識能力有顯著 降低,案發後坦承犯罪,且與丙女成立和解,而經原審法院 於105年8月23日以另案105年度侵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罪刑並 宣告緩刑確定,則有該案判決在卷可參(原審卷第210頁、 本院更審卷一第279頁)。
㈡曾○隆於105年1月6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偵查卷第51頁以下, 本院註:曾○隆此處提到曾遭到甲男「恐嚇」,緣由如上) :(你到底有無看到被害人有被陳昱瑋性侵害?)有。(在
那裡看到?)在石榴夜市下面。(你有無看到老實說就好, 為何甲男要恐嚇你?)我只有騎機車過去,看到他們在機車 上,那個少女叫我,我沒有停下來。(你沒有看到被害人被 陳昱瑋強制性交,你只有看到他們在機車上?)對。(所以 甲男恐嚇你,是要你做證你有看到陳昱瑋對被害人強制性交 ?)是。(甲男恐嚇你時是在104年7月21日?)對。...( 你是否有跟甲男說你會害怕陳昱瑋有很多黑道朋友,他叫你 不要怕說他也有很多黑道朋友,是否如此?)是。(所以甲 男如何恐嚇你?)他說的話我不會害怕。...(所以甲男主 要是跟你講說,他有認識很多黑道朋友,並且帶你去找他黑 道朋友,要你不要害怕陳昱瑋?)是。(所以甲男主要目的 不是恐嚇你?)是。(所以你在104年7月15日時有經過石榴 夜市看到陳昱瑋及被害人在機車上,只有這樣而已?)是。 (所以你一開始說你有看到陳昱瑋對被害人性侵害是不實在 的,你實際上是沒有看到?)對。(所以你確實沒有看到陳 昱瑋有對被害人強制性交?)沒有看到。(現在甲男有無再 找你?)沒有。(所以被害人叫你時,你沒有停下來就直接 走了?)是。(所以甲男沒有要叫你做偽證?)沒有。(所 以你一開始是跟甲男說你會害怕陳昱瑋,甲男就打你的頭跟 你講說不要害怕,他也有認識很多黑道朋友?)是。(你有 無被陳昱瑋恐嚇?)他在活動中心衣服攤開有刺青,我很害 怕他是黑道。(偵查卷第51頁以下)。
㈢曾○隆於105年4月7日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到底有無看到陳 昱瑋性侵害被害人?)陳昱瑋坐在椅子上,被害人坐在他旁 邊,陳昱瑋載他去很暗的地方,在夜市後面大水溝停車場旁 邊。...(你在去年7月15日當天看到的時候,有看到陳昱瑋 的臉還是看到背影?)有看到臉。(當天現場很暗,沒有電 燈,你如何認出是陳昱瑋?)我騎過去看到的。(你之前在 警察局說是甲男叫你去指證陳昱瑋的,那一個才是對的?) 我自己看到的。(你是看到被害人坐在陳昱瑋的旁邊?)是 。(你當天是騎什麼車子?)腳踏車。(他們兩個人是坐在 椅子上還是機車上?)機車上,當天晚上我去快炒那裡吃東 西,不知道陳昱瑋載被害人去哪裡,甲男叫我去找,就看到 他們坐在機車上。(所以被害人是坐在陳昱瑋的腿上?)對 。(你有無看到陳昱瑋有無脫褲子?)沒有看到。(當天是 你跟甲男及被害人媽媽及陳昱瑋一起去吃飯?)是。...( 所以甲男有無恐嚇你,要你去指證陳昱瑋?)沒有。(你看 到的地方是在夜市旁邊的水溝附近?)對。(你是有看到陳 昱瑋在機車上然後有對著被害人磨蹭?)是,陳昱瑋有打被 害人的腳。(你是有停在那裡看?)有。(被害人有求救?
)被害人有叫我,他叫我救他...(偵卷第74頁以下)。 ㈣曾○隆於108年11月6日本院上訴審中具結證稱:(是否記得10 4年時,有一次與丙女、甲男、乙女及被告陳昱瑋一起去石 榴夜市吃熱炒?)嗯。(那天要去吃熱炒之前,你是否曾去 找陳昱瑋與丙女?)騎過去看到。(你騎過去看到什麼狀況 ?)他們坐在機車,丙女坐在上面,然後我就沒有看到了。 (你當時為何會看到這個景象?)我經過要去夜市看到的。 (陳昱瑋當時在做什麼?)當時很暗。(陳昱瑋有無在機車 上?)我不知道。...(所以你只有看到丙女坐在機車上? )嗯。...(你剛才說你騎腳踏車經過,現場很暗,你只有 看到丙女坐在機車上,你沒有看到陳昱瑋?)陳昱瑋站在機 車的旁邊。(提示今日庭呈機車照片,你說丙女坐在機車上 ,這台機車是立中柱?)是。...(丙女坐在椅墊上?)對 。(丙女是面對馬路還是面對你?)面對車頭那邊。...( 當時陳昱瑋面向馬路還是背向馬路?)我沒有看到他的臉, 只看到他的背影。...(所以丙女是跨坐?)是。(丙女是 坐在機車上坐墊的前面還是後面?)機車上前面椅墊。(提 示警卷第16頁...那為何你之前會跟警察說你那天看到陳昱 瑋是反坐在機車上,而丙女是雙腳打開,跨坐在陳昱瑋的大 腿上,陳昱瑋一前一後在摩蹭丙女?)當時看到的。(為何 與今日所述不同?)...我當時騎過去,看到機車在那裡, 丙女坐在機車上,腳打開,並坐在陳昱瑋的腳上,我經過時 就看到這樣。(你於警詢時所述比較正確,還是今日所述比 較正確?)當時講的比較清楚。(丙女當時是你女朋友嗎? )當時是朋友。(你說你看到丙女坐在陳昱瑋的腿上,你怎 麼沒有阻止?)當時我急著要去夜市...(丙女若坐在陳昱 瑋的腿上,他們二人都在機車上,那丙女的手不就要抱著陳 昱瑋,不然要如何平衡?)用抱的。...(你經過看到丙女 坐在陳昱瑋的腳上,她抱著陳昱瑋,丙女有無喊救命?)( 搖頭)。(你當時有無看到丙女的表情?)很凶。(怎麼樣 很凶?)以前有時她叫我去買東西給她吃,然後我忘記了。 (提示104年8月1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7頁,你剛才說你是騎 腳踏車經過此處,但你之前跟警察說是甲男叫你去找,你才 遇到陳昱瑋與丙女,為何與今日所述不同?)當時經過。( 當時為何會這麼說?)因為她爸爸叫我去找他的女兒。(實 際情形?)他叫我去找,因為怕她會不見。他叫我去找回來 。....(是否以之前陳述為主,今日講錯了?)嗯。(本院 上訴審卷第480頁至第487頁)。
㈤被告於105年4月7日偵查中也坦承:曾○隆有騎腳踏車經過該 處,丙女有呼叫曾○隆,曾○隆沒有停下來等情,可以佐證曾
○隆上開所述屬實:
被告坦承:(當天你是去吃快炒?)是。(後面在庭之曾○ 隆有無去?)吃東西時他沒有去,當時我幫被害人推拿時, 有看到曾○隆經過,被害人有叫他,曾○隆沒有停下來。(為 何被害人要叫他?)當天被害人跟曾○隆吵架,甲男叫我過 去勸和,我有去勸,後來勸和之後我就說要去吃東西。(你 們當天勸和時有幾個人在場?)被害人、曾○隆、甲男、被 害人媽媽、甲男的朋友,還有我都在場。(要離開時你是載 被害人?)是。(甲男載誰?)載被害人媽媽。(甲男為何 還去載別人?)甲男說他也要去叫剛剛也在那個地方的朋友 。(曾○隆是騎腳踏車?)是。(為何被害人跟你在一起, 還要把曾○隆叫住?)我不知道,被害人一直在跟曾○隆生氣 。(所以曾○隆有看到你是對的?)是。...(偵卷第76頁以 下)。
㈥被告雖辯稱:曾○隆當時是丙女的朋友,如果丙女真的有呼救 ,曾○隆何以不停下來,事後也沒有馬上通報丙女的父母等 語。然查:一般人如果撞見自己熟識之人正在從事令人難以 啟齒的事情,為免尷尬,經常會選擇裝作沒有看到而趕緊離 開現場,縱使看到被害人遭到他人侵害,部份的人為了避免 牽扯其中,也會選擇遠離、逃避的消極態度,不見得會見義 勇為。本案曾○隆本身因輕度智能障礙,其面對突發事故的 臨場處理能力衡情應該不強,且依據曾○隆上開證述內容, 其甚為害怕遭到被告報復,因此曾○隆自覺看到不該看到的 情景,裝作沒有看到般地離開現場,聽到丙女呼救也沒有停 下來,乃與經驗法則相符。
相反地,曾○隆當時如果看到被告和丙女互動正常,衡情應 會上前打招呼,或提醒丙女說甲男、乙女在等他們,然而曾 ○隆聽到丙女呼救卻沒有停下來,可以推知曾○隆當時應該確 實目睹被告性侵丙女,自覺看到不該看到的景象,方才選擇 趕快離開現場。
㈦至於曾○隆於104年8月16日警詢證稱:「伊看到被告反坐在機 車上,丙女雙腳打開跨坐在被告腿上」、「甲男叫伊去找丙 女,伊才經過現場」(警卷第15頁),與曾○隆於108年11月 6日本院上訴審證稱:「丙女跨坐在機車上,被告站在機車 的左後方,他們兩個人都面向房子方向」、「當時伊是騎腳 踏車經過」(本院上訴審卷第483、486頁),前後雖有不同 。然誠如前述,曾○隆因輕度智能障礙,記憶描述能力難免 有限,事後多次接受訊問時,均已距離案發的時候有一段時 間,加上曾○隆騎腳踏車經過該處目睹案發過程,因害怕日 後遭到被告報復,心情難免緊張,且曾○隆目睹時間應屬有
限,並非目睹全程經過,則其就被告性侵甲女的動作、姿勢 等細節,事後描述前後不一,乃屬正常。至於曾○隆所稱其 何以經過該處的原因,嚴格來講「甲男叫曾○隆去找丙女」 和「曾○隆經過該處」二者則無衝突矛盾。因此,曾○隆上開 證詞仍能佐證丙女上開指控屬實。
七、本案丙女報案後,經雲林縣政府社會處安排丙女前往國立臺 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下稱臺大醫院雲林分院) 精神科就診、輔導,丙女經門診醫師診斷結果,認為丙女有 急性壓力創傷症候現象,也可佐證丙女上開指控屬實: ㈠丙女於104年8月19日前往門診,丙○○主治醫師於病歷上記載 :「〔我是被性侵〕、〔有兩次小法庭〕、〔第三次就是大法庭〕 〔就兩個人跟我性侵〕...〔另一個 強押我 我受傷的話 你 要怎麼交代〕、〔強押我上去〕、〔另外一個二十幾歲,有送我 一台手機 做一些事情〕、〔做一些性侵的事情〕、〔有一個強 押我的人 我不想跟他 他是變態 爸媽才知道〕、〔有兩個 阿伯 觸摸跟強押 是爸爸認識的〕、〔送我手機的人 是學 姊介紹我認識的〕〔送我手機的人 會害怕 昨天有看到 我講 話態度對她很差〕...(本院上訴審卷第587頁。本院註:丙 女父親認識的兩個阿伯,其中一名應是指陳志峯,陳志峯被 起訴於104年4月15日在砂石車上對丙女強制猥褻犯行,業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