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荳樺(原名張寶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荳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