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09號
TNHM,111,聲,809,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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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荳樺(原名張寶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荳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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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